科目三夜考灯光使用技巧
夜考评判标准
1、不正确开启灯光,不合格;
2、同方向近距离跟车行驶时,使用远光,不合格;
3、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不合格;
4、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合格;
5、通过路口时使用远光等,不合格;
6、超车时未变换使用远近光灯,不合格;
7、在有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使用远光灯,不合格;
8、进入无照明、照明不良的道路行驶时,要使用远光灯;
9、对低能见度道路情况判断差,不合格;
10、在路边临时停车要关闭前照灯并开启示廓灯。
夜考灯光使用技巧
1、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会车时,需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相关闭远光灯,改为近光灯。如果对面来车没有关闭远光灯,可变换远近光灯示意对面来车关闭远光灯。
2、超车时,变换远近光灯示意前车让路。
3、在行驶过程中,发现后车用远近光灯示意超车,只要有让路条件,就必须及时减速、靠右让路。
4、跟车行驶时,不要使用远光灯,要使用近光灯。
5、在有路灯照明的道路行驶时,不要使用远光灯。
6、在车辆掉头或遇到交叉路口时,不要使用远光灯。
7、起步前,关闭双闪灯,停车后,开启双闪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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