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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知识:对于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除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机动车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③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应参加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理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30min的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④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⑤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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