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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知识:道路安全通行规定
一、安全通行的基本原则
1.右侧通行的原则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的习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即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不得逆向行驶。
2.各行其道原则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按照规定在各自的道路空间范围内通行,如图2-1所示。
“各行其道”含有两层意思,即通行权和先行权。所谓通行权,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依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所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通行的权利。如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各自规定的道路内通行享有通行权。所谓先行权,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共同享有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通行权利的前提下,依照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通行的权力。例如规定机动车驶人或驶出非机动车道时,必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机动车驶人人行道时,必须注意避让行人。因为,这里机动车是借非机动车道进出,对机动车来说这时只有通行权,而没有先行权。
3.安全原则
所谓安全原则,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中,都要将保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行驶车道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如图2-2所示。在没有划道路中心线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如图2-3所示。
《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道的通行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①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行驶,如图2-4所示。
②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③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④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⑤慢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车道行驶。如图2-5所示。
⑥变更车道行驶。所谓变更车道行驶,是指车辆在直行、转弯、变更车道、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需要驶人其他车道。此时,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三、公交专用车道使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矛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人专用车道内行驶。”例如,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交车辆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其他机动车车辆禁止通行;在路口,其他车辆需要穿行公交专用车道转弯时,在不影响公交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m(米)内借道转弯。
四、行驶速度与行车间距的规定
1.行驶速度
《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行驶速作了如下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行驶速度:
①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时速度,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km,公路为每小时40km,
②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70km,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km.
③高速公路上的行车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120km。但是机动车在一般公路和高速公路或城市街道行驶,遇到高于或低于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或路面文字标记时,必须按照标志(记)所示速度行驶。
④为保证交通安全,机动车在行驶中遇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km(拖拉机、蓄电池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km) o
a.进、出非机动车道时,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b.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c.遇风、雨、雪、雾、霆沙尘、冰雹等气象条件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d.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e.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2.机动车的行驶间距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即后车与前车必须根据车速、气候和不同道路情况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尾随过近。一般来说,车速越快,制动距离就越长,安全距离应大些。在冰雪道路上应保持在50m以上的距离;在公路上应保持30m以上;在市区应保持20m以上;在繁华街道应保持5m以上。
五、会车与超车规定
1.会车
《实施条例》对机动车会车作了如下规定,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减速靠右通行,并注意与其他车辆和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②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人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③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④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⑤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在对面来车150 m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2.超车与被超车
《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超车作了如下规定。
①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示意。
②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降低车速,靠右让路。
③待前车让路并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与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④不准强行超车,更不准超车后立即使用紧急制动或急剧转向驶人纵列线,以免发生事故。
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超车:
a.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或超车的。
b.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c.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道、窄桥、隧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d.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的。
e.机动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六、机动车停放规定
1.机动车停放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必须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停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对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2.临时停车的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除此以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路边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应立即驶离。
②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③在没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④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⑤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准停车。
⑥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七、机动车通过平面交叉路口的规定
平面交叉路俗称交叉路口,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汇贯通的地方。平面交叉路口是道路交通线上的枢纽和咽喉,是各种车辆、行人转换方向的地点和交通流的集散地。也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因此,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1)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人导向车道。
②准备进人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⑤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②、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人路口前停车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交通阻塞时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车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人路口。
(4)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①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③“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交替通行规则实际上是让行原则的具体体现,确定交替通行规则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开“怨气车”、“斗车”,使交通无序而造成交通拥堵乃至交通事故。交替通行规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道路交通惯例。
实践证明,交替通行规则既有利于减少道路的人为拥挤,促进道路交通秩后的有序、安全与畅通,更有利于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按秩序通行IY理念,从而构建汽车社会和谐、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八、对故障车停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打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九、机动车掉头与倒车的规定
1.机动车掉头
①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2.机动车倒车
①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②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十、机动车灯光、信号及喇叭的使用规定
《实施条例》对机动车使用灯光、信号作了如下规定。
1.转向灯的使用·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①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②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前照灯与喇叭的使用
①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报闪光灯。
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③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3.危险警告(标志)的使用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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