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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苏教办人﹝2015﹞6号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2016年是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三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为做好2016年全省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认定工作流程,按时完成认定工作
(一)2016年1月底前,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认定流程、现场确认需提交资料、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以及体检安排、政策咨询电话等。
(二)2016年4月6日至20日期间,国考合格人员和依照我省过渡政策进行认定的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的8:30至20: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不同入口进行网上申报(如届时中国教师资格网对工作日内可申报的具体时间段作出调整,则以其最新通知为准)。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三)2016年6月15日前,各地完成认定工作。申请人的现场确认、体格检查以及符合过渡政策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等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自行合理安排。
(四)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二、统筹安排各项考试,顺利完成工作过渡
(一)做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1.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2015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将推迟到2016年1月9日―10日举行。各市教育局要统筹安排,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国考面试合格的考生在成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2.2016年,我省只在下半年组织一次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具体报名通知由省教育考试院发布。
(二)认真组织好省考过渡考试
1.2016年,我省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笔试,只有一门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人员,需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全部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2.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16年自行组织最后一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形式与改革前相同。测试对象限以下两类人员:
(1)符合我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免试条件人员;
(2)取得我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
具体条件见《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各地要规范流程,认真命题,客观评分,确保测试工作阳光运行,评判结果公平公正。
3.2017年起,各地不再自行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包括2014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中,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不对应或毕业后5年内没有申请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三)继续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人员教学能力测试
2016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在职盲聋哑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仍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请各级认定机构配合做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认定申请。具体测试安排另行通知。
三、加强认定工作宣传,严格依法开展认定
(一)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我省工作部署,精心安排工作计划,在本地、本校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有关公告,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各认定机构要组织人员耐心细致解答社会询问。
(二)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国家和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认定教师资格的根本依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切实领会、熟练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保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行政策,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不得降低或放宽条件,也不得自行增设条件。对按过渡条件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申请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仍须提供拟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合格证书,才可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各地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
省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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