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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2024-09-01 11:11:30 教师资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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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泸州市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泸州市教育局2015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

2015年泸州市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四川省2015年春季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安排,现就我市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且愿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教师资格的申请和必备的材料

  1、我市2015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4月1日开始网上报名。(网上报名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见附件1)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并签名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网报系统中用A4纸双面打印);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确认通过后由确认点统一组织体检);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人事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二份;

  (7)近期两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8)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应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9)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应提交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10)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应提交自考办出具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式一份(初中:教育学B、教育心理学B,高中、中职:教育学A 、教育心理学A);

  (11)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权限及程序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权限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并审查确认材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网址:www.jszg.edu.cn),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确认。

  3、申请人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点)统一组织的体检。

  4、需要测试人员参加相应的认定机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面试、试讲、答辩等)。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导组进行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条件、相关事宜及有关文件资料可在四川教育网教师资格认定栏目查询(网址:www.scedu.net)。

  五、教师资格认定报名地点、联系方式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上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由具有认定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咨询电话:

  江阳区教育局咨询电话:3123593

  龙马潭区教育局咨询电话: 2522061

  纳溪区教育局咨询电话:4282240

  泸县教育局咨询电话:8190144

  合江县教育局咨询电话:5269908

  叙永县教育局咨询电话:6222240

  古蔺县教育局咨询电话:7204706

  泸州市教育局咨询电话:3118807 3193863

  附件1:2015年春季认定教师资格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内容

时 间

地 点

需提交材料

网上报名

4月1日—10日

中国教师资格网

网址:www.jszg.edu.cn

详见本公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需提交基本材料要求

现场确认

4月11日—20日

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体 检

4月21日—5月10日

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确认点)安排到指定医院

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确认点)要求提交

能力测试

5月10日—30日

认定机构通知

按认定机构要求提交

证书发放

6月10日—7月10日

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确认点)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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