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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健康教案:爱护自己的耳朵

时间:2025-01-17 16:14:55 智聪 教案 我要投稿

中班健康教案:爱护自己的耳朵(通用16篇)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房地产业才能回归正轨,房地产市场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下去,创造更多财富;只有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下,在法律这一强有力的大手的保护下,人们才能脱离住房困难的阴影、唤醒生活的热情、抛弃房奴的帽子,焕发新活力,让自己未来的家不再只是梦醒,安居乐业。下面就让小编为各位整理了房地产法律法规学习心得,欢迎各位查阅。

中班健康教案:爱护自己的耳朵(通用16篇)

  房地产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一)

  经过对《房地产法》的学习使我对房地产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房地产商品化过程中,房地产法起到非常重要的规范作用。《房地产法》这门课主要研究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房地产法是房地产教育重要的经济法基础课,是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讲述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住房金融法律制度、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等。目的是了解法律常识,掌握有关房地产的基本法律知识,并能据此分析解决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为从事房地产工作或继续学习提供基础知识。

  通过《房地产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房地产法不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利益方都有很大重要性,下面是通过学习我热为的意义在于:第一是维护合法权益,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是多元的,学生毕业后也必将面临购房置业的选择作为消费者,如果在购房或租房的过程中,能够了解有关规定,诸如定金交付、合同签订等,就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这点而言,即使非房地产专业的学生了解房地产法律法规也是有意义的。第二是回避政策风险。在整个房地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其中之一即政策风险,通过学习,可以了解我国房地产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如土地征收公共利益不明确问题,土地招拍挂政策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等问题,进而为不断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进言献策。第三是发现政策漏洞。通过学习,可以了解我国房地产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如土地征收公共利益不明确问题,土地招拍挂政策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等问题,进而为不断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进言献策。第四是提高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针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各种与房地产有关的问题或纠纷,可以根据所学房地产法原理作出判断并予以解决。

  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收获了很多:第一,了解房地产法律的概念、原理。主要通过房地产法含义、特征、原则以及我国房地产立法过程等的讲解,使我对房地产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二,了解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个环节具体的法律规定,如房地产用地的法律规定,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抵押、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在解释具体的法律条文时,老师会结合房地产业实际,分析政策的问题、政策的影响以及房地产业应对措施等的学习,使我学会了入了应用这些法律法规。第三,培养了我深入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学会如何运用所学房地产法律知识,参与房地产法律关系,更好地把握房地产市场。

  当今社会房价过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近年来房地产业由新兴产业变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最近几年房价迅速回升并大幅上涨,有的地区上涨甚至超过50%,我现在也是刚刚进入工作的85后,考目前的工资买房基本无望;现在的情形是:60后、70初的人们依靠福利分房得以安居;75后、80初的人依靠实打实干买房买车奔小康;85后、90初的我们没有福利分房,实打实干近年才能勉强付个首付,接下来的20年甚至更长久的时间都要为房贷而活,甚至很多人都买不起房,只能“望房兴叹”,于是产生了“蜗居”、“蚁族”、“裸婚”。所以房价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们的主要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们才能安居乐业,但是依靠我们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行的,这是一个社会的普普片问题,国家必须利用法律法规合理的限制和管理房地产行业,并根据出现的心的问题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重大问题。

  房价过高问题与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房地产开发结构失衡,有效供给不足,人民所需的经济实用房不足,高档次商品房大量空置;第二,房地产市场投机严重,例如温州炒房团等,增加了房屋空置率;一系列问题从不同的方面导致了房价的上涨,哄抬物价,房地产法律体制的不完善让不断升高的房价无法得到有效的抑制,进而又影响到了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房地产法》,加强房地产法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抑制房价上涨。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房地产业才能回归正轨,房地产市场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下去,创造更多财富;只有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下,在法律这一强有力的大手的保护下,人们才能脱离住房困难的阴影、唤醒生活的热情、抛弃房奴的帽子,焕发新活力,让自己未来的家不再只是梦醒,安居乐业。因此房地产法有其重要的作用,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这一法律法规,国家更应该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未来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法律的效力也会越来越大,我们每个社会公民都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图稿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二)

  建设法规和建设专业技术同样重要,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学了建设法规这门课让我懂得了建设法规,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从建设法规的概念谈起,建设法师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的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管理关系;二是建设协作关系;三是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其次从建设法的基本原则谈起,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一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1、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核心,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安全是指建设工程对人身的安全和财产的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就是确保建设工程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需要在全国规范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是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建设活动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对保证技术进步,改进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行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棠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设活动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建设单位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保障。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这也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最后介绍一下我们这半学期以来学过的关于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

  城市及村镇规划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包括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等。城市规划法的使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作为从事将来及即将要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以建设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

  为了更适合于实务与应用,根据大家的实际需要,我们主要围绕这部《合同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以便我们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对于难以把握的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以免既成事实,难以挽回。

  房地产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三)

  一、首先,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认真遵守。 几年来,在执业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遵守国家法律的重要性,认识到依法执业是做好经纪业务的最基本条件。几年来,有几件事至今让我印象深刻。比如:2007年的某一天,一位同事向领导汇报,说有朋友认识房管局的人,他手里有经济适用房,可以通过我们店销售,如果成交,我们店可以提取多少多少佣金。在晨会上讨论时,大家意见纷纷,有人认为这单业务可以做,有人说首先要弄清楚房源的真假,要是真的就可以做,假的就不能做。我的意见是无论房源是真是假,都不能做。理由是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住房,不允许倒卖,也就是说倒卖经济适用住房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肯定会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严重的还会被撤销房地产经纪业务备案,被逐出房地产业务市场。经过讨论,我们公司最终没有接这笔单子,我们公司后来也一直没有销售过经济适用房,听说也曾经有顾客上门询问能不能搞到经济适用房,我们都说不能,并告知顾客不要相信社会上的能搞到经济适用房的传言,小心上当受骗。后来,大概是2008、2009年,确实有人因为假称能搞到经济适用房而诈骗他人,有许多人因为轻信他们能帮他们买到经济适用房而受骗。也有房地产中介公司因为涉嫌倒卖经济适用房而被处罚。现在回想此事,确实庆幸。几年来,我们通过守法经营,依法执业,公司业务越发展越好,公司内部正气强,歪风邪气弱,不论老板还是员工都得到了较好发展。

  二、其次,要运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 我经常想,客户为什么会选择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或卖房?现在买卖一套房子的佣金动不动就好几千甚至好几万,客户选择通过中介公司买房或卖房,愿意承担这么高的佣金,主要是想享受中介公司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同时,也是信赖中介公司的中立地位和信用。那么,最简单的道理,我们除了给客户提供买卖成交机会之外,还要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对得起我们从客户处收取的佣金,客户才会觉得付给我们的成千上万的佣金花的值得。有时候,我们发现买卖双方有一方有违约的苗头,我们会从一旦违约就可能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角度,奉劝这一方尽量不要违约。如果这一方执意违约或是因为客观原因不得不违约,我们则会告知另一方(守约方)如何才能尽可能的降低损失,是通过协商谈判尽可能多的得到对方的违约赔偿金,还是通过诉讼解决,或者是赶快寻找新的交易机会等等。有一次,某客户相中一套房子,价格也合适,但真正的产权人在新疆,前来门店登记的是产权人的父母,从表面上看这个单子就能成交签单了,但我们意识到,由于卖方不是产权人本人,尽管真正的产权人通过电话表达了同意其父母代其卖房的意思,但我们还是认为这里面存在着卖方违约的风险。由于双方约定的交割日期为两个月之后(双方约定了两个月之后产权人回郑州办事时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签约时买方需先交给产权人父母房价30%的定金)。我们首先告诉买房,不要急于签约,因为这时候即使签约了,也没有法律效力,因为产权人父母是没有权力替产权人签订卖房合同的,电话里的委托,即使是有录音,也是没有效力的。如果真要委托,那也的由产权人通过公证机关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才可信,才有法律效力,才能避免卖方违约的风险。其次,即使是产权人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委托其父母代其卖房的委托书,签约时交付的定金也不能超过总房款的20%。这个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条款。如果超过了20%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不能视为定金,而只能视为预付款了。买房客户对我们的提醒非常感谢,我们又和产权人及其父母谈,最终取得他们的理解,产权人在新疆通过当地的公证机关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双方顺利签约,两个月后,顺利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来的房产交割手续也非常顺利,两家至此还成了好朋友,我们公司也得到了我们应得的劳动回报。

  三、第三,要运动所学法律知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最直接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买卖双方撤单(即已经签单了,双方或单方违约不买了或不卖了),这个时候,公司将面临着已经付出了劳动但收不到佣金的风险)。客户撤单,一种是因为某种原因客户真的不想买了或不想卖了,这是真正的撤单。另一种是买买双方为了逃避支付佣金,假装撤单,撤单之后再另行私下交易。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跳单。跳单现象是我们非常痛恨的,但又是当今中国的房地产中介行业经常遇到的普遍现象,光痛恨没用,我们得正确面对,合理引导,通过完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等手段,尽可能减少跳单情况发生,尽可能的保护我们公司和经纪人的利益。我们采取的手段具体如下:

  (一)尽可能保证卖方的签约是是产权人和有权处分房子的人。要查验卖方的婚姻状况,在婚内的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签约,甚至到卖方家中签约。一方不在当地的,争取让其回来签约或在当地办理公证委托手续。买方也一样,尽量让真实的买房人签约而不让其家属代签,尤其是夫妻双方买房的时候,在需要贷款买房的时候更是如此。如果是贷款买房,还要告知买方要根据自己的职业分类和信用状况、资产和债务状况正确预期自己的贷款额度。

  (二)完善服务流程,比如要求看房客户签好《看房确认单》,明确看房人员及陪同看房人员身份,在征得看房人同意的情况下留看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对看房过程留下影音资料。向看房人告知不得跳单、跳单将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本公司采取的避免客户跳单的措施,在居间合同中约定跳单方将承担的违约责任,对员工加强纪律教育,在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规定协助客户跳单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条款,从执业道德和经济利益角度引导经纪人守法执业,不要协助客户跳单。使少数从开始就有跳单想法的人望而却步,使中途产生跳单想法的人无机可乘。

  (三)提升服务质量,向卖房委托人和购房客户提供科学、专业和贴心的服务,让买卖双方感到通过公司交易,尽管付出了一定的佣金,但享受到了高质量的中介服务,而且保证了房屋产权和购房资金的安全,真正的为客户创造价值,使客户感受到付出的佣金物有所值,从而不产生或者放弃跳单的想法,心甘情愿的支付佣金。

  四、第四,要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做为房地产经纪人,除了要认真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我们经纪人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维护个人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要注意保护执业过程中我们的人身安全。首先是交通安全,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安全行车,安全出行。其次是不要是客户发生严重矛盾,万一有矛盾要采取合法途径解决,在和客户发生冲突时要克制,不要有过激言行,更要避免肢体冲突。女性经纪人要避免单独去看房或单独带客户看房。在对客户服务过程中要察言观色,对形迹可疑的人要提高警惕,加强戒备。

  (二)不贪不义之财,不贪不该得之利。如果遇到客户利诱自己协助他们跳单,不要贪图小利,应该以执业道德和做人准则为重,予以拒绝。如果客户将物品遗忘在公司,无论物品是否贵重,都要妥善保管,即时归还,切不可据为己有或借归还之机索取报酬。

  (三)对公司发出的违法执业的指令予以拒绝。要相信,教唆自己员工违法的公司绝不是好公司,为公司助纣为虐,从事违法行为,迟早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要尽可能的影响公司同事和领导合法经营,合法执业,赚取阳光下的利润。

  (四)和公司保持合法的劳动关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争取法律规定的各项劳动者福利和劳动保护条件。

  以上是我参加本次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之后,结合几年来的房地产经纪工作实际,谈的一点心得体会,由于水平所限,错误及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同行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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