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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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1.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
(2)合同外索赔
2)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1)承包商与发包方间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
(3)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的索赔
(4)业主与监理单位间的索赔
3)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费用索赔
(2)工期索赔
4)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2.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程序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当相应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意向。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3)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同样的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工期索赔值的计算
1)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期。主要有:业主拖延交付现场,拖延交付图纸,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方案,拖延支付工程款,不按时组织验收造成下道工序受到影响,业主提供错误的现场资料、工程量增加及工程变更等。这些发生后,影响了工期,工期就应顺延。
2)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延误。主要表现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阻引起的延误等。这些风险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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