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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考点: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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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第一节 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
一、质量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特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适用性。
含义: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
(2)耐久性。
含义: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如民用建筑主体结构耐用年限分为四级(15~30年,30~50年,50~100年,100年以上),公路工程设计年限一般按等级控制在10~20年。
(3)安全性。
含义: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
含义: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
含义: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具体表现:设计成本、施工成本、使用成本三者之和。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与影响因素分析
(一)工程建设各阶段对质量形成的作用与影响
(二)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
影响工程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机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简称为4M1E因素。
四、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
2.质量波动大
3.质量隐蔽性
4.终检的局限性
5.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检验批的质量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检验批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的结果。
第二节 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控制
一、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要求主要表现为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控制按其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前者是指直接从事质量职能的活动者,后者是指对他人质量能力和效果的监控者,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政府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2)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法律、法规及合同为依据。 4)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属于自控主体。
二、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大纲要求:掌握)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施工任务。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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