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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考点

时间:2024-05-13 19:35:14 晓凤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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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考点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中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考点,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考点

  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考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实施

  3、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定金的定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5、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发布

  7、《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3部分组成,总则包括8章,分则按标的特点分15种

  8、显失公平: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4倍

  9、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0、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11、仲裁庭的组成可由当事人约定3名仲裁员,也可约定1名仲裁员

  12、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补正

  13、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14、必须招标的: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d 单项合同低于上述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招标。

  15、邀请招标邀请对象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

  16、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

  1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

  18、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监理邀请招标数量以3-5家为宜

  20、额外工作: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21、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有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22、监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乙方要求时,应在变更或解除42日前通知对方

  23、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24、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未做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6个月时,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收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25、勘察费用支付: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26、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勘察费,每超过1天,按未支付勘察费的1‰偿付违约金

  27、勘察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递交勘察成果,每超1天,应减收勘察费的1‰

  28、设计费用: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设计费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29、发包人提供设计依据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日内,设计人交付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0、发包人延误支付设计费,每超过1天,支付2‰的违约金;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31、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和工商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通用条款分为11部分47个条款

  33、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应至少在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少于30%,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35、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工程师提出,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

  36、预付款支付时间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3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共同清点

  38、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共同清点

  39、隐蔽工程或中间部位的验收,承包人先自检,并在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不参加,视为认可验收记录;参加验收后24小时,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认可验收记录。

  40、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1、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收到48小时内给予答复,若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2、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给予确认答复,不答复,视为报告要求被确认

  43、发包人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44、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报告,若不提出,视为没改变;工程师在收到14天内,给予答复,若不答复,视为确认要求。

  45、工程量计量,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报告的7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现场实际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工程师不通知,计量无效;承包人不参加,计量有效;工程师收到报告7天内未计量,从第8天起,工程量视为确认。

  46、发生可调整合同价款的事件后,承包人应在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金额、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14天内不确认,视为同意

  47、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延期,从计量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8、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若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9、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井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50、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人在试车前48小时向工程师发出要求试车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不能参加,需在试车前24小时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不参加视为承认记录,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不签字,视为认可记录

  51、联动无负荷试车: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做好准备工作;发包人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做好试车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记录上签字。

  52、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该报告后28天内,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发包人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若上述28天内不验收,14天内不给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53、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紧急抢修事故时,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给予确认或意见,及时办理支付手续;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终止。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28天内不支付,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28天内不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催告后28天内),承包人可协议发包人或申请法院将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

  55、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28天内,承包人不递交结算资料,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承包人应承担保管责任

  56、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7、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采购合同时,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天(或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默认

  58、若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前40天通知对方

  59、供货方逾期交货,采购方不需要时,可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60、交货数量不符,不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先接受并保管货物,再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到货后的10天内通知对方。供货方在接到通知1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意见

  61、采购方逾期付款,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62、供货方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应以电报或传真通知采购方

  63、FIDIC合同条件

  1)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签署

  2)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业主凭可履约保函索赔

  3)业主提供的支付担保,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

  4)缺陷通知期,次要部位通常半年,主要一年,个别重要也可约定一年半

  5)专用条款中的日拖期赔偿额视合同金额的大小,可在0.03% ~0.2%合同价范围内约定,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

  6)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双方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文员会84天后,委员会应作出合理裁决,作出裁决后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此裁决生效。若有异议,或委员会未作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应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

  7)争端裁决委员会现场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离开前,应向业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报告

  8)基准日: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

  9)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工程师则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的21天内,工程师未提出需异议,视为认可

  10)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承包商都要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改,并工程师认可

  11)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确定)

  1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a 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规定的变动大于10%;b 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乘机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c 变更造成的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13)通用条件内针对预付款金额不少于合同价22%的情况规定了管理程序

  14)承包商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预付款

  15)预付款扣还: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减去暂列金额)10%那月起扣,每次扣还金额=(本次应得款额-本次应扣保留金)×25%

  16)材料预付款,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与付款额,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

  17)材料预付款扣回,材料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在计量工程量的承包商应得款内扣除预付的狂想,扣回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18)业主的资金安排:接到工程开工通知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个总价承包项目的价格分解建议表;第一份资金需求估价单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内提交;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价单,直到工程的接收证书颁发为止。业主接到承包商的请求后,应在28天内提供合理的证据,表明已作出资金安排,业主未能按资金安排计划和交付的规定执行,承包商可提前21天以上通知业主,将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19)保留金: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

  20)当保留金已累计扣留到保留金限额的60%时,承包商可提交保留金保函代换保留金,业主返还保留金限额的50%,剩余部分待颁发履约证书后再返还,保函金额在颁发接受证书后不递减

  21)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第n期间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以该期间(具体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22)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月支付报表后28天内,按核查结果签发支付证书,业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56天,延期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计算利息

  23)竣工检验,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

  24)通过竣工检验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办法接受证书,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25)当竣工检验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应在接到工程师通知的14天内完成检验工作

  26)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业主依据工程师签证支付

  27)工程师应在缺陷通知期满后的28天内,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换承包商的履约证书

  28)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同时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的支付总额,作为同意与业主终止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只有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29)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在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28天内退回

  64、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28天内,递送正式索赔报告,若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应每隔28天报出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金额

  65、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

  66、监理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67、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8、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69、建设部2001年7月17日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70、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应重新报批

  71、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72、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

  73、监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74、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75、技术入股,最多可占企业总股本的35%

  76、监理企业综合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累计不少于15人次

  77、监理企业专业甲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企业技术负责人是注册监理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经历或者具有工程高级职称。所有注册工程师累计不少于25人次,监理师不少于配备表,造价师不少于2人,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78、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监理师,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经历,各种注册师累计不少于15人次,监理师不少于配备表,造价师不少于1人

  79、监理企业专业丙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监理师,有8年以上工程建设经历,监理师不少于配备表中人数

  80、事务所资质标准:合伙人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师,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有书面合作协议书,有固定工作场所,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81、申请综合、专业甲级资质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0日内审查完毕,将意见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后者收到后20日内作出决定

  82、对列入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受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文件

  83、A类表:A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A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A3—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A4—___报验申请表

  A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A6—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A7—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A8—费用索赔申请表

  A9—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A10—工程竣工报验单

  84、B类表:B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B2—工程暂停令

  B3—工程款支付证书 B4—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B5—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B6—费用索赔审批表

  85、C类表:C1—监理工作联系单 C2—工程变更单

  86、民用建筑主体结构耐用年限分为4级:15-30年、30-50年、50-100年,100年以上

  87、勘察设计阶段节约投资的潜力均在10%以上,设计准备阶段可达95%

  8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发布

  8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

  9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

  9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专业共分为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又分为特级、一、二、三级

  92、专业承包企业按专业分为60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又分为一、二、三级

  93、劳务分包企业有13个资质类别,木工、砌筑、钢筋作业分为一、二级,油漆、架线不分级

  94、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包括在承包单位自检分为内,一般所占比例为30%

  95、见证点施工之前24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

  96、保修期及索赔期规定:一般国产设备从发货日期12~18个月,进口设备6~12个月,对进口设备,力争在索赔期的上半年或9个月内安装完毕,以争取3~6个月时间考验

  97、自制设备,在经过6个月的生产考验后,按试验大纲验收,不允许降低标准

  98、检验批抽检,生产方风险(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罗盘概率β),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99、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为质量问题,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为质量事故

  100、一般质量事故:5千以上(含5千),5万以下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101、严重质量事故:5万以上(含五万),10万以下,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造成2人以上重伤的

  102、重大质量事故: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工程倒塌或报废,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

  103、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损失500万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104、重大质量事故分为4级:

  一级:死亡30人以上,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三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损失30万以上,100万以下

  四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损失10万以上,30万以下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

  106、排列图法:累计频率A类(0%~80%)B类(80%~90%)C类(90%~100%)

  107、控制图法:合格点子,连续25点以上处于控制界限内,连续35点中仅1点超过控制界限,连续100点中不多于2点超出控制界限

  108、多次同侧:连续11点中有10点在同侧,连续14点中有12点在同侧,连续17点中有14点在同侧,连续17点中有14点在同侧

  109、出现5点链,应注意生产过程发展状况;出现6点链,开始调差原因;出现7点链,判定工序异常,需采取处理措施

  110、连续7点或7点以上上升或下降排列,应判定生产过程有异常因素,立即采取措施

  111、连续3点至少有2点接近控制界限,连续7点至少有3点接近控制界限,连续10点至少有4点接近控制界限,判定为异常

  112、两类风险控制范围是α= 1%~5% β=5%~10%

  113、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ISO19011—质量和环境审核指南

  114、过程方法PDCA(P—策划,D—实施,C—检查,A—处置)

  115、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5%~35%

  116、项目编码1~2为工程分类顺序码,建筑工程01,装饰装修02、安装03、市政04、园林绿化05、矿山06;3~4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5~6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7~9位为分项工程顺序码;10~12位为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码

  117、生产能力指数法n取值原则:靠增加设备装置的数量,以及靠增大生产场所扩大生产规模时,,n取0.8~0.9;靠提高设备、装置的功能和效率扩大生产规模时,n取0.6~0.7,拟建与已建的比值一般不能超过50倍,在10倍以内效果好

  118、利息备付率(ICR),大于1正常运营,否则付息能力保障程度不足

  119、偿债备付率(DSCR),大于1正常,否则表示当年资金不足以偿付当期债务,需借款

  120、财务净现值(FNPV)≥0,方案可行,小于0,方案应拒绝

  12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基准收益率,则FNPV≥0,可行,反之不可

  122、暂列金额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考虑

  123、总承包服务费:对分包的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算;进行管理和协调,并提供配合服务时,可按3%-5%计算;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可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124、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未支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仍未预付,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125、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2人以上签证,工程保修金一般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在质量保修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回承包商。

  126、承包商应在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

  拓展: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控制》考点归纳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确定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即表面性还是实质性、结构性还是一般性、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原则。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可能采取的处理方案和适合情况

  (1)修补处理。通常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根据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若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与验收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并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验收结论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做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标记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分析

  法律关系的特点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经济合同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

  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之间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人到公证处。代表人应持有代表权的委托书。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必须提交经济合同一式3份,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的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申请时,公证机关应制作书面纪录;书面申请时,应按照一定格式填写申请表。

  (二)审查。

  依法审查经济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是专业户、个体户时,要审查其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进行注册登记,是否持有营业执照。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令、现行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的要求。

  3.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4.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5.签订合同的手续是否完备。

  通过公证人员的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在接到公证处的通知后,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人员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和材料。如果公证人员认为经济合同不真实,不合法,公证处可予以拒绝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当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和申诉程序。当事人不服公证处的拒绝或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公证人员认为应予公证时,应制作公证文书。

  (三)制作公证文书。

  公证人员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公证时,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单位名称(全称)、公证书编号、办理公证时间、公证员签名和公证机关印章。经济合同公证,一般不写实体证词,只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印章属实。

  公证文书要制成正本两份,一份由公证处存档备案;另一份交给当事人。根据要求,还可以制成若干份副本。

  (四)交纳公证费用。

  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问于尤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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