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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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概念的要点
■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成立
■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生效
■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
■按合同的种类分(15类)
■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
■口头形式-当面、电话
■其他形式-公证、审批、登记
4.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5.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主要意义
■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已进行施工,在施工任务完成后,发包人应该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师发布口头指令,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师确实发布过指令的,也应确认这种指令的效力
6.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标的-是首要条款,主要为物、劳务、智力成果、工程项目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7.关于质量标准(两大类)
8.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处理方法
■有国家标准,依国家标准执行
■无国家标准,依行业标准执行
■无行业标准,依地方标准执行
■无地方标准,依企业标准执行
9.要约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由相对人承诺
■必须具有合同的一般条款
10.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非合同成立的必经过程
■主要有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内容如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
1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发生时间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效力
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1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两种情况)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
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14.承诺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15.承诺对要约原内容有变动的处理
16.建设工程文件在合同法中的性质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
■招标文件-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
17.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
·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如要约没有规定期限 ·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作出承诺,另有约定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根据具体情况和交易习惯)
18.承诺期限的始算起点
■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始计算
■信件或电报,信件载明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自信件邮戳日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的,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计算
19.承诺的超期(受要约人原因)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致使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一般情况下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
■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视为承诺有效(即只要对方认可就有效)
20.承诺的延误(客观原因)
■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一般情况下承诺有效(参照不可抗力的原理)
■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的视为承诺无效(发要约的主动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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