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策

高考加分政策及报考细则

时间:2024-09-24 16:37:49 高考政策 我要投稿

2016年高考加分政策及报考细则

  辽宁省2016年高考加分政策有哪些?高考报考的具体细则是什么?百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2016年高考加分政策及报考细则

  考试报告细则

  往届生需到户籍所在地报名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户籍和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相关规定的人员均可在我省报名。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者须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参加高考报名。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负责组织集体报名;往届生及其他考生到户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报名;户籍在我省但就读在外省的应届考生,凭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外省地市级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管理机构提供的成绩证明材料和就读学校提供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到户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报名。

  务工人员子女报名需符合条件

  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除此之外,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尚未安排工作的退伍、转业军人,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复员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证》。

  符合以上条件,就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籍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报名了。

  六类人员没有报考资格

  每年,招考办的工作人员都会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人员介绍,六类人员不可以参加高考报名,即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高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文件中有关户籍、学籍规定的;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艺术类考生不可跨类兼报

  艺术类考试包括美术类、音乐学类(音乐学专业、声乐表演专业、器乐表演专业)、戏剧与影视学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舞蹈学类(舞蹈编导专业、舞蹈表演专业)。

  体育类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后,全省统一组织体育专业术科考试。我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术科考试科目分为体能三项(100米、铅球、二级蛙跳)和专项。体能三项各占20分,专项占40分,总分为100分。

  据了解,所有考生不得既在户籍地又在学籍地报名,不得既在艺术体育类又在文史理工类报名,不得既报考艺术类又报考体育类。

  艺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在省统考同类专业中可兼报其他专业,不可跨类兼报其他专业。艺术、体育类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后,再参加术科考试。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的考生在户籍或学籍所在地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或高级中学参加高考报名。

  残障考生由招生学校组织考试

  2016年高考残障考生需报考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联合大学、长春大学、绥化学院等招收视障、听障残疾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考试由招生学校单独组织。

  报考空军飞行员、民航飞行员,由所在市或区招考办受理报名,与其他考生统一编排考场并参加考试。

  报考少年班的考生须取得当年由高校组织的综合测试《合格证》,考生凭《合格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市或区招考办报名,与其他考生统一编排考场并参加考试。少年班的考生只能参加招收少年班的高校招生录取。

  报考我省单独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的考生,由所在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受理报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考试,考生只允许报考一所院校,考生根据所报院校相关要求填报专业志愿,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可兼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凡被单独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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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

  本报讯(记者 王倩)昨日,记者从市招考办了解到,黑龙江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工作于今日开始,截至11月17日。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5分投档

  今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提供的有效证件为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三者一致才能被认定。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要提供的有效证件有,《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2  烈士子女加20分投档

  今年,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需提供家庭户口和《革命烈士证明书》或《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二者一致,可确认考生为烈士子女。

  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行署)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

  如因烈士牺牲注销户口后,重新换发了户口簿,现户口簿中无烈士姓名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3  五类考生可享优先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时,会予以优先录取。

  第一类: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荣获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申请时,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第二类: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

  第三类: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一类: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提供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第二类: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县(含)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4  鄂伦春等8个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

  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翰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如考生本人不是朝鲜族或蒙古族,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不予认定。

  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  华侨子女加5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申报时,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复审。

  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招考办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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