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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宋代科举制已遭遇高考移民?
1905年9月2日,经袁世凯奏请,慈禧太后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上谕,正式宣告废除科举制度。这一事件至今已整整110周年。
无论在当时还是今日,废除科举事件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如果以汉武帝在公元前124年创建太学,立“五经博士”和“弟子员”以及设科射策等一系列的活动当作科举考试的发端,那么科举制度在中国先后持续了两千年之久,可以说与统一王朝体制同始同终。经过长期的发展,科举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考试制度,它一直发挥着无形的统合功能,将文化、社会、经济诸领域与政治权力的结构紧密地连系了起来,形成一多面互动的整体。
澎湃新闻近日将推出一系列文章,检讨这一影响中国数千年之久的制度之得失:它的成功与挑战、光荣与窘况。
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社会人才流动的主要途径。元代之后,儒家学者成功地将科举考试的方向掌握到自己手中,实现了对知识精英、政府官员的全面“理学”格式化,这诚然是程朱理学的绝大胜利,它具有思想史与社会学的双重意义。
然而,就像历史上任何一项长期存在的社会制度一样,科举取士这一制度同样经历了多次复杂的理性博弈。儒家学者在理学没有成为科举考试的度量衡之前,曾经试图放弃这一制度,一旦认识到无法如愿时,他们就加入对它进行改造者的行列,这种改造固然是以他们的道德理性主义价值观为目标,但理学家并非某些人想象的那样迂腐而不切于人事。相反,他们在制度设计中所表现出来的理性或理性直觉,毫不逊色于现代那些有着精湛高等数学功底的经济学家。
我们不妨以朱子为例,来看一看宋代新儒学在制度设计上为实现公平这一目标所做的种种理性考量。
如何通过科举制度设计控制官员规模?
朱子对科举取士的现实政治及社会现象做过广泛评论,举凡科举取士的科目设置、命题形式、举人名额的分配方案、学校如何兴办,乃至科举时文的荒谬等等,他都有自己的思考。朱子关于科举名额分配的意见,蕴含着一种我称之为“科举经济学”的思想,放到今天,亦不乏参考价值。
朱子当时的科举考试主要分为三级:选拔秀才的县试,选拔举人的州试,选拔进士的礼部试(省试)。最后,进士还要参加皇帝主持的面试(殿试),以决定状元、榜眼、探花这前三甲,这个面试是象征性的。而科举名额即所谓解额。朱子的观点,简单地说就是“均解额”,它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立定额,二是损太学解额。
朱子之所以主张立定额而不用比例解额制,是因为,他担心如果用后一种办法将会发生弄虚作假的情况——“诡名纳卷”,即为了获得更多名额,一些考区出现捏造人名提交假卷的现象。
朱子的担心并非过虑,而是有前车之鉴的。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宋廷为了限制发解(即获得解额,意为中举)人数的增长,规定在取解时推行比例解额制,并在真宗即位后的第一次贡举(咸平元年,998年)正式开始实行。然而令朝廷始料不及的是,发解人数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大增加,该年全国获得发解人数达到20000人,创历史新高。为了打击滥举,有效遏制发解人数高涨之势,宋廷遂出台新政,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实行固定解额,“限岁贡之常数”。
客观而言,实行比例解额制后,发解人数大幅上升,并不完全是作弊的结果,也存在随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地方积极兴学而使参加考试人数自然增加的因素。朱子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提出,立定额数的参照标准应是前三举内终场人数。具体计算时,则本着取最大值的原则。
可以想见,根据这个人数所确立的定额一定会在原有定额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为了防止一开始所定的解额有所偏差,朱子还建议在三举之后再做一次微调。
朱子的“立定额”设计,对“诡名纳卷”无异于釜底抽薪。它的建设性意义在于:首先,它充分考虑到国家财力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有效地控制了供养官员的经济成本;其次,它照顾到人数自然增加的实情,体现了一种机会均等原则。
就后一点来说,对于冗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的南宋政府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朱子指出,当朝取士与此前相比已有滥多之嫌,宜加减少。
历史上,像商鞅这样的法家曾经站在求富求强的实用主义立场,对儒士不无歧视,认为士多无益,影响生产与军事。朱子当然不会认同这种法家式理由,但他同样认识到士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他直斥一些士人为游手好闲之徒,认为这类人一旦入仕,只会为害朝廷,全不济事。朱子甚至悲观地认为,整个士阶层已经遭到严重腐化,几乎没有可用之材。身为儒者,朱子能够超越自身阶级利益,对多士现象怀有这样一种忧思,的确是难能可贵的。
宋代也有“高考移民”?
如果说“立定额”所着眼的是对后备官员的规模控制,属于科举经济学的宏观部分。那么,朱子关于精简发解途径的意见则着眼于内部优化组合,属于科举经济学的微观部分。
南宋发解有多重途径,州府解试只是其中之一,且难度最大。除此而外,尚有两途,其一为太学试。太学上舍生考试成绩优秀者,可以直接参加礼部试(省试)和殿试。其二为漕试,又称牒试。这是每路转运司为照顾本路现任官员的子弟、亲属及其有关系的人包括门客以及宗女夫等所设,当时称作“别头试”,简称“别试”。
一般而言,北宋太学(全国最高学府,国子监)免解人数都在100人以上,最后登科的比例则为4:1~5:1,而漕试的发解比例是7:1,州府解试的发解比例则是100:1~200:1。温州与福州两地的发解比例更是全国最低,有的年份连200:1都达不到。南宋末年的一则材料显示:福州18000人取54人,录取比例为333:1;温州8000人取17人,录取比例为470:1。
政出多门,且存在明显的机会不均,这当然是制度性缺失,其弊病是非常明显的。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如朱子所建议的那样,一方面重新确定诸州解额,另一方面损太学之有余以补诸州府之不足。然而,现实情况是,当政者并没有这样做。结果,流弊丛生。其中,最主要的后遗症是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则驱使士人纷纷涌入那些发解容易的领域——一些发解比例比较宽松的州府以及太学试、漕试。
本来,由于建立了一种身份约束机制,使得士子只能对口于某一解试途径。现在,因为解试途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所以很多士子通过非常手段,即所谓“冒贯寄应”的方式(冒贯,假冒籍贯;寄应,在寄居地参加科举考试),进入到相对容易的解试渠道:或是冒贯开封府和解额较宽的州郡寄应,或是南方士人到北方去寄应,再有就是冒贯参加漕试。冒贯寄应的现象在南宋时期非常严重,因此滋生的纠纷就有多起,因为冒贯者实际上构成对被冒贯地方士子权益的一种损害,直接侵占了当地士子的解额。今日“高考移民”现象与此极为类似。
改革科举制度,如何兼顾机会均等与成本最小化?
如果说冒贯寄应是士子对制度缺失的一种自下而上的反抗行为,那么,太学补试法的实施则是政策制订者自上而下的一种自我纠偏行动。太学补试是宋廷为解试落榜者提供的第二次考试机会,由于当时规定,只要在太学修业满一年就可以参加太学的解试,而太学的解额比诸州府要宽得多,因此,很多落榜生纷纷进入太学。
最初,太学入学采取混补法,即各地士人只要有人作保,就可参加太学的入学考试。后来,参加混补的人太多,因此,从淳熙四年(1177年)起,改行待补法,即每遇科举年分,省试下第的士人和发解试终场100人中选取6人准其参加补试。庆元(1195-1200年)中停止,嘉泰二年又恢复。
绍熙五年(1194年),朱子在朝,当时叶适、陈傅良等人主张实行混补法,丞相赵汝愚因顾虑这个做法会引起米价上涨而没有采纳,赵本人则希望能恢复北宋王安石时期实行过的三舍法。作为有经验的政府官员,赵汝愚正确地预计到实行混补法之后带来的社会影响:届时,数以万计的士子云集太学,因为天寒,粮食本来就贵,现在京城猛然添了这么多吃饭的人,粮价必然上涨,而粮价一涨,其他物价一定跟进,整个市场随之动摇,社会秩序必然动荡。赵汝愚基于成本分析而做出的不行混补法的决定,也得到朱子的支持。更进一步,朱子还认为,赵汝愚自己所倾向的三舍法,其实也经不起成本分析。
朱子指出,按照三舍之法,入学者会享受到双重好处,既可以享受学舍的福利,又不耽误参加科举,这对不入学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平。更有甚者,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人们会争先恐后地要求入学,而支付学舍经济的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将处于进退两难之境。
王安石建立三舍法的初衷是要以学校逐步取代科举考试,而赵汝愚要恢复三舍法,却又保留科举考试,这样不仅失了三舍法本意,而且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四方士人都来赴太学试的问题。朱子一下子就抓住了太学冗员问题的实质,那就是机会不均导致不良的社会移动。
士人之所以都来太学赴试,是因为太学的仕进之途较本州为易:正规考试已经比较优惠,还有舍选机会。这才是症结所在。对症下药,真正有效的做法就应当是取消以往给予太学的种种政策优惠。
朱子推荐的办法可谓“损有余以补不足”:将太学的解额减损,转拨给解额少的州。他相信,这样一来,学者就会自安于乡里,太学补试再也不会出现万人云集的浩大场面。
补试原是堵漏补救之策,它的出台,乃是因为前面实行了明显机会不等的政策,在理论上已落入第二义。而从实行效果上看,它不仅没有缓解机会不均的状况,反而滋长了新的不均。也就是说,它未能通过政策自我调节以实现机会均等的目标。另一方面,它以高昂的社会成本付出为代价。很自然,一个理性的公共政策制订者不会以它作为优选。从机会与成本这两个参数出发,朱子对太学冗员现象的分析,正是他的科举经济学的精彩发挥。
比较而言,机会均等属于正义原则(义),成本最小化则属于功利原则(利)。可以看到,朱子对科举制度的考量不是仅仅关注正义原则(义),而是同时也将功利纳入视野,可谓“正其义,亦计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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