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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安排通知
导读: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已公布,1月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2016年11月14-19日;6月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2017年4月10-19日,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关于2017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
现将2017年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称学考)工作安排如下,请根据本安排做好各项有关工作。
一、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长
2017年1月和6月各安排1次学考,考试时间分别是1月7日(星期六)、1月8日(星期日)和6月9日(星期五)。1月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9科,6月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6科。除语文科考试时长为120分钟外,其余各科考试时长均为90分钟。
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1月7日 (星期六) |
上午 |
8:30—10:00 |
化学、思想政治 |
10:40—12:10 |
生物、地理 |
||
下午 15:00—16:30 |
物理、历史 |
||
1月8日 (星期日) |
上午 |
8:30—10:00 |
英语 |
10:40—12:10 |
数学 |
||
下午 15:00—17:00 |
语文 |
||
6月9日 (星期五) |
上午 |
8:30—10:00 |
化学、思想政治 |
10:40—12:10 |
生物、地理 |
||
下午 15:00—16:30 |
物理、历史 |
二、报名时间
(一)1月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2016年11月14-19日。
(二)6月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在2017年4月10-19日。
三、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1月考试,接受我省2017年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学校,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报名参加规定科目的考试,其中语文、数学和英语3科作为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具体办法另文通知)依据,由考生自愿选择报考,其他科目由考生根据自己参加高考意愿及原有学考科目成绩情况选择报考。6月考试,接受我省2017年高中阶段教育二年级学生及应、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报名参加规定科目的考试。
(二)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相应年级的,可报名参加我省相应科目的学考。
(三)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未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拟在我省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高职类面对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等各类单考单招)和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的,须按规定报名参加我省相关科目的学考。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2.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
3.高中阶段教育在校一年级学生。
四、成绩公布和使用
(一)成绩公布。1月考试成绩在2月下旬公布,6月考试成绩在7月上旬公布。
(二)成绩使用
1.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科目考试成绩使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具备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录取资格的必要条件,可以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资格条件和相关专业录取的依据之一。
2.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考试成绩使用。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通知》(粤教考〔2016〕6号),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考试成绩可以作为:
(1)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主要依据。2017年起,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学考成绩,作为高职院校当年分类招生(含自主招生)录取“文化素质”的成绩依据,成绩当年有效。高职院校的相关录取办法另行制订。
(2) 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学考成绩也可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科目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成绩长期有效。
3.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由省级教育或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学考(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可作为当年及以后普通高校录取的依据。在外省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和英语科目学考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但只能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同等学力认定的相应科目成绩,不能作为当年及以后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录取的依据。
4.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规定的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2017年学考所取得的成绩,按我省有关规定使用。其他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加学考取得的成绩如何使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请各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上述安排,做好考试组织各项工作,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好教学工作。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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