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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高考平行志愿投档介绍
2014年江苏高考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说明
江苏省考试院公布第一阶段录取各批次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文科本一333,本二301;理科本一345,本二312。注:江苏总分为480分。
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1.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校自行划定。
2.除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的其他本科院校校考专业的省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办、民办均为 文化175分/专业合格。其中,取得音乐学(音乐教育)、绘画(油画、版画、壁画)、中国画、美术学(美术教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校考合格考生,还须参加省专业统考,且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155分。
第一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
1.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等级符合院校的要求,文科类总分在291分以上、理科类总分在302分以上,方可填报第一阶段高考志愿(报考高水平运动员、飞行学员、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华侨大学“侨台生”预科班的除外)。
2.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必测科目等级中D级不超过3门,体育类文化209分/专业97分以上、美术省统考文化210分/专业160分以上、音乐省统考文化170分/专业200分以上、艺术校考文化165分/专业合格(报考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受此限制),方可填报第一阶段高考志愿。
一、志愿设置
1.文科类、理科类
今年在文科类、理科类各录取批次分别设置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
提前录取本科批次和本科各批次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高职(专科)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 5所院校,每所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2.体育类
我省体育类各录取批次分别设置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各批次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3.艺术类
我省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不同,志愿设置有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三种。
对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设置1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对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二、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及办法
1.文科类、理科类
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体地说:将省控线上的考生,分文科类、理科类,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只要被检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由高校决定该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退档考生的解释工作。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
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1.2),按照上述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其语、数两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投档;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同分考生按其志愿全部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自主选拔录取对象、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招生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单独说明的,则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符合院校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省内11所试点院校中试行多元综合加权评价模式录取的入选考生除外),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在《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确认表》上填报的高校志愿,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向有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未被录取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被自主招生院校退档后,按其高考成绩和所填平行院校志愿参加本一及随后各批次院校志愿的投档。
在平行院校志愿批量投档前,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档案先进行锁定,在平行院校志愿批量投档后,分别按有关政策,对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依照其报考科类和院校志愿进行补充投档,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中的规定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2.体育类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1.2)和考生的成绩,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且必测科目成绩达到院校提出的等级要求的考生,分男、女,按照“满足等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投档;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同分考生按其志愿全部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3.艺术类
艺术类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实行平行院校志愿,其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艺术类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实行传统院校志愿,其投档原则是对专业合格、文化达线的考生,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艺术类院校如对考生必测科目提出更高等级要求的,则投档时还需符合院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艺术类院校的投档、录取工作按招生专业类型,具体分为四种:
(1)使用音乐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分及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1.2),按照“满足等级,专业总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由院校按其招生章程中预先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2)使用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及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 1:1.2),按照“满足等级,文化总分与专业总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由院校按其招生章程中预先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3)对报考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且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相关招生院校自行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由院校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4)对报考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的艺术类校考院校,且专业合格、文化分达省控线的考生,按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由院校对进档考生择优录取。
使用专业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院校(专业)的录取规则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专业分和文化分达线后按文化分录取;专业分和文化分达线后按专业分录取;专业分和文化分达线后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一定比例合成总分进行录取。具体详见各校的招生章程。
三、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填报及投档办法
1.每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考生可以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和市、县(市、区)招办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同时省教育考试院将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市、县(市、区)招办、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招生人数等信息,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
本批次省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艺术类为征求院校志愿,下同)条件的考生须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自行上网 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下同)。考生在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还须达到高校提出的等级要求。如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的填报机会,由此对考生本人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2.文科类、理科类和体育类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和院校服从志愿。
省教育考试院对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再次进行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在征求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填报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按其填报的院校从左到右的顺序,按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对所填院校中尚有缺额的院校进行投档。
3.考生在填报艺术类征求院校志愿时,只能在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传统院校志愿)和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平行院校志愿)中选择一种填报,其中,选择传统院校志愿的考生可填报1所院校,选择平行院校志愿的考生可填报A、B、C 3所院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填报的征求院校志愿是传统院校志愿还是平行院校志愿,分别按传统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4.考生填报艺术类“服从院校志愿”时,只适用于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填报艺术类“服从院校志愿”的考生须有专业省统考成绩,且达到相应批次省控线,必测科目成绩还须达到省和院校规定的等级要求。对填报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按其填报的院校从左到右的顺序,按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规则,对所填院校中尚有缺额的院校进行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四、关于政策性降分录取的投档顺序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录取后,如仍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如按相关规定进行降分录取后,仍有少数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再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10分(第三批本科视生源情况,可再适当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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