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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答疑汇总
2015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答疑
1.教材第340页【例6-11】,(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60万元;另外,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11.7万元,要求算出销项税额,请问为什么答案11.7万元是不含税的?销项税额=160*17%+11.7/(1+11%)*11%=28.359(万元),教材中是160*17%+11.7*11%=28.487万元。
解答: 11.7万元是不含税收入,因为开具的发票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上注明取得的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为11.7万元,当然11.7万元为不含税收入。
2.教材第233页第5行“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不经提示承兑,就无法确定见票日、付款日期;235页第13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请问是先见票承兑还是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是否相矛盾?
解答:先见票(提示)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在接受承兑时,必须在该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承兑字样并签章(这也意味着付款人接受了承兑),此后付款人的称谓就变成承兑人。只有在付款人接受承兑并记载付款日期后,付款日期才能确定。因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果不经提示承兑,就无法确定付款日期。形象地说,只有付款人见票后才能确定该汇票的付款日期。承兑人将已承兑的汇票交付给持票人后,持票人才能自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所以,先见票(提示)承兑与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是持票人实现自己票据权利的两个步骤,二者并不矛盾。没有见票(提示)承兑就没有付款日期,也就无法确定到期日,持票人也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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