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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5年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学历、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参加全国或全区外语统一考试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符合免试条件的审批件。
(六)参加全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合格证书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免试证明。
(七)业绩成果或获奖成果证明材料。
(八)按本资格条件规定数量标准提交的著作、论文及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逐一审核并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时间。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并在单位推荐意见中注明。
申报人应将提交的上述所有材料一式四份进行装订,做到整齐规范,与《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送评名册表》及磁盘一并送交本单位人事部门,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五、提供的论文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答辩,并将答辩情况在评审表现规定的栏目中填写。“答辩情况”应分别对论文及答辩做出实事求是的、客观的评价。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者提出现场答辩要求。
六、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二)“独立完成”:是指所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由申报者本人单独创作的,而不是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的。
(三)“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由广西会计学会、自治区行业会计学会主办的、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的财会专业内部刊物。
(四)“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按自治区经委分行业划分确认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处级以上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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