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 百文网手机站

初级导游证报考条件

时间:2022-03-25 17:00:46 导游证 我要投稿

初级导游证报考条件

  导游证是每个导游必须具备的上岗证书,凡是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会由国务院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以下是初级导游证报考条件相关内容。

  而导游考试时间与报名时间都是不同的,根据各个省自身情况而定。导游考试一般为每年1次,只有少数几个省是每年两次。另外,一般各省的报名时间是在每年的6月——9月,考试一般在10月——12月间,但也并不是所有的省份都是这样,有的省份还是会提前很多,所以考生一定要向当地旅游局或相关部门问清楚报名和考试的时间。

  报考条件:

  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报考程序:

  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均可直接到所在地旅游局招考办报名,报名程序如下:

  1、由报名人员向旅游局导考办索取并认真填写《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待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外)考核合格,签署意见并盖章

  3、报名人员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同时查验意见并盖章。

  4、报名人员须提供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并纳有关费用。

  5、为适应人才流动的新形势,酌情允许符合条件的考生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此类考生在报名时,应提供“暂住证”,并由现工作单位出具体证明信和考试意见;在非户口所在地无工作单位者不得报名。

  6、已取得《导游资格证书》(限国际社证书)申请加试其他语种考生的报名程序与新考生相同。

  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导游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外省的须暂住证

  2、学历证明(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以上)原件

  3、国家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必须包括常规检查及肝功、乙肝两对半检查)

  4、本人1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5、在报名地点领取并填写完整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7、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校大学生在学校所在地的旅游局报名;在外地打工的,须持打工城市的暂住证,在该城市的旅游局报名

  8、报考外语导游资格考试的要外语专业的大专以上,非外语专业的本科以上

  考试内容:

  一、导游综合知识:为笔试, 主要内容为:

  (1)【旅游方针政策与法规及每年的时事政治】

  (2)【导游业务】(含旅游案例分析)

  (3)【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和【地方导游基础】

  (4)【汉语言文学基础】(北京与湖南的考生须考)

  (5)【导游外语】(外语类考生须考,国语类考生不用考)

  二、导游服务能力:为现场考试,即口试,主要内容为:

  (1)【导游讲解能力】;

  (2)【导游规范服务能力】;

  (3)【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

  外语类考生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导游服务能力"一科考试,并加试口译(中译外和外译中)。

  考试教材:

  笔试:【全国导游基础】【导游业务】【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地方导游基础知识】

  参考书:【旅游案例分析】

  口试:【地方的旅游景点导游词】【导游规范服务】【导游应变能力及应急事件处理】

  导游证书: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聘用人员。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临时导游证。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 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最新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终身有效,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明确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规范导游证使用年限,建设全国导游公共服务平台,启用电子导游证书取代原有IC卡导游证;选择区域试点,开展导游自由执业改革,使导游职业渠道由单一旅行社委派转型为旅行社、互联网平台以及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等多元选择。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该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 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初级导游证报考条件】相关文章:

导游证 报考条件09-01

成都导游证报考条件09-05

武汉导游证报考条件09-04

最新导游证报考条件09-04

江苏导游证报考条件09-04

日本导游证报考条件09-04

杭州导游证报考条件09-03

重庆导游证报考条件09-03

浙江导游证报考条件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