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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

时间:2024-08-10 14:29:48 导游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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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

  导游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精讲,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征的

  案例分析: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次年,他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之后,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他向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没有颁发导游证。你认为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正确吗?

  分析:旅游 行政机关不颁发导游证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王某曾被吊销过导游证,已经证明其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职业,不符合颁发导游证的条件。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导游证的分类

  依据《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

  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具备的条件:

  1.准备从事导游活动者具有特定语种语音能力

  2.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导游证制度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证是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

  (一)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在申请领取导游证方面,本条规定了两个条件:

  1.已经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

  2.已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即: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他们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而是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如果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可以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他们。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1、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第一,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学历条件——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三,健康条件——必须身体健康。

  第四,基本知识和能力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 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书。”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导游人员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 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学习目标:

  1、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

  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

  3、掌握导游证的性质、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

  4、熟悉临时导游证的申请领取条件及程序。

  6、熟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7、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重点、难点:

  1、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

  (2)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2、难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出国旅游经营管理

  (一)国家开办出国旅游的方针

  出国旅游,广义上也称出境旅游,指持护照和其他有效证件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等。前往地区不同,旅行所持证件也不同。根据旅游费用来源可分为公费、自费以及其他三类。

  国家针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及其经济实力。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对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采取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的指导方针。

  (二)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条件

  1.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2.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3.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三)出国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

  1.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制度

  2.组团杜审批制度

  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4.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3人以上为团队

  二、组团社和旅游者的职责

  (一)组团社的职责

  (二)旅游者的职责

  1.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

  2.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三、边境旅游

  边境旅游,是出国旅游的一部分,指经批准和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地区进行旅游活动。其特点是:由特定部门组织;接待对象主要是两个邻近国家的公民;通常有双边协议,并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时间较短,不需要具备亲友提供的担保。

  四、自学内容:罚则

  本章作业

  1.在我国,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2.我国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审批原则是什么?

  3.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哪些条件?

  4. 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哪些情形应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5.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6. 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哪些旅游项目?

  7. 质监所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应符合哪些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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