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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辅导

时间:2020-08-23 20:41:42 导游证 我要投稿

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辅导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导游资格证政策法规辅导,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1.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的含义,主要包括:

  (1)安排交通服务;

  (2)安排住宿服务;

  (3)安排餐饮服务;

  (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

  (5)导游、领队服务;

  (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3)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等事务;

  (4)其他旅游服务。

  上述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行社代办。

  2.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3.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的委托,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和接待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4.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注意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了旅行社企业法人的资格。

  2.旅行社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等经营活动。“招徕”是指旅行社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国内外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招揽旅游者的工作;“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据与旅游者达成的`协议,为其安排行、游、住、食、购、娱等活动,并提供导游服务。

  3.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的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国家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在我国,旅行社的设立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经营旅行社业务须先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待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再持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条例》从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经营人员资格、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等方面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4.按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条例》规定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第三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这里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指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设区的市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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