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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发布2017电子导游证换发事项
导语:日前,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等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获悉,今年4月,国家旅游局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发一批示范卡套及空白卡片,各地需积极开展“导游身份标识”的打印和配发。
在2017年6月30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完成电子导游证换发,过渡期内电子导游证与IC卡导游证并行使用。
《通知》指出,3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主管部门使用“系统管理员”账号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jianguan.12301.cn,以下简称“平台”),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导游证核发权限,开通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主管部门、承担导游注册职能的行业协会的管理员权限;向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发放“系统登录账号”,并组织培训各旅行社熟练掌握平台相关功能操作;组织动员导游登录平台,完成导游个人信息核对、电子导游证申请。
关于换发主要流程,《通知》明确,导游可下载“全国导游之家”APP申领电子导游证,也可登录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入“导游入口”在线申领电子导游证,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导游可在APP上获取电子导游证。属于“无导游资格证、导游资格证与身份证信息不匹配、导游资格证编码规则与国家旅游局统一规则不符”等情形的人员,无法换发电子导游证。如确属信息录入有误等客观原因的,导游在平台上个人信息确认过程中,向所属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资格审核申请,在线完成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并上传导游资格证图片,经所属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导游可以继续在平台进行电子导游证申请流程。如导游身份信息、导游等级、语种信息与平台初始显示不一致,导游应在线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属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继续进行电子导游证申请流程。导游提出申领电子导游证申请后,由承担导游注册职能的行业协会、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完成导游信息核实确认,并由具有导游证核发权限的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工作。
关于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问题,《通知》指出,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统一部署和《旅游法》修订精神,取消领队资格审批。领队实行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予以行政审批。修订后的《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行适应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导游人员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具体为:取得导游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及时完善导游基础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管理,严格遵守换证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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