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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考试内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时间:2024-07-18 18:13:01 导游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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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资格考试内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导语: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经营人员资格、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等方面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是在导游资格证考试中涉及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导游资格考试内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在我国,旅行社的设立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即经营旅行社业务须先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待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再持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条例》从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经营人员资格、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等方面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4.按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条例》规定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第三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条例》其他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这里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指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

  1.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条件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但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条件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设区的市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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