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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复:税款征收方式

时间:2024-06-17 11:26:4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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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复:税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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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核定、调整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区分税款征收方式与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方式是征税的方法,税款征收措施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手段。

  【注意2】区分税款征收措施与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国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处罚。

  (一)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记忆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2.核定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滞纳金(★★★)

  1.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2.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链接】票据法贴现期的计算: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算头不算尾)

  【注意】滞纳金与实体法纳税期限的结合考查。

  (三)纳税担保(★★)

  1.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链接】票据法:追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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