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点:经济法
斧头虽小,但经历多次劈砍,终能将一棵最坚硬的橡树砍刀。知识虽少,但是经过日积月累,也会成就一番大业。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初级会计师考试笔记要点——经济法。
1、车船税:对在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不包含外籍船舶)
纳税人:境内属于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注: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计税——从量定额征收;
税目: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每辆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
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注: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机动船舶:净吨位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游艇: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依据。
注: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 ×应纳税月份数
税收优惠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①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地点: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2、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纳税人: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①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②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
③签订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
使用人等。
征税范围:
合同类: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
权利、许可证照: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未列举的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如:税务登记证
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不包括:单位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以及自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
园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
计税依据:
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注:①以凭证上的“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②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装卸费用和保险费
③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
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
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专利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件数作为计税依据。——每件5元。
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免征印花税:
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③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④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⑤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⑥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另: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缴纳方法:①自行贴花:实行“三自”纳税——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
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
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
注:①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
②汇贴汇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
款书或完税证;
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
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③委托代征。
3、资源税: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开采我国境内的资源)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环节:矿产品开采、生产必须是我国境内的资源;
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征税范围:(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注: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注: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原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其他非金属矿
(5)盐: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税率:比例税率:原油和天然气
定额税率:其他
计税依据
(1)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销售原矿、移送使用入选精矿,选矿比例
(销售原矿+移送使用入选精矿/选矿比例)*单位税额
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注:①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②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③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销售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减免税: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②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③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减按规定税率标准的80%征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或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纳税地点:①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②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注:①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收、代扣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实纳”而非“应纳”)
注:①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②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③“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④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征免规定: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同“三税”。
5、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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