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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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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10年多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注意】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提示】程序内容做一般了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遇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权利的时效(13年不定项)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