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办法的账务处理方法
本文从货物出口、月末结算、收到出口退税款等分录总结生产企业“免抵退”办法的账务处理方法。请大家就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去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吧!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拓展:代为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向发放给个人代理人(不是本公司职员)的代理费,当然,是没有发票的。针对这一情况,应该算工资支出,还是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列支?
此处的代理费,实质上市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所的,且非公司员工,应该去的发票后才能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代为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餐饮、娱乐业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为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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