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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协议

时间:2024-10-18 21:47:12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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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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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内容导航】:

  1.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3.仲裁协议的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法律基础的内容。

  【知识点】: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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