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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简章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内财会〔2013〕825号)有关规定,现就全区2015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侵吞、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考网址
考生报考时,统一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http://116.113.106.172/acms,以下简称为网上服务大厅)报名。内蒙古会计网(http://www.nmgacc.cn)实时链接。
三、报名及考试时间
从2015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采取先统一组织集中报名,后安排考试的方式进行,全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考试批次。一般情况下,上半年3月份组织报名,5月份开展考试;下半年7月份组织报名,10月份开展考试。
报名日期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安排,考试日期由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全区统一的考试时间段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报名日期、打印准考证日期、考试日期在内蒙古会计网、盟市会计网进行公告。
四、考试政策要点
(一)考试大纲。2015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会办〔2014〕13号)发布的考试大纲为依据。
(二)考试科目。2015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生必须三科同时报考。
(三)考试试题。使用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全国统一题库。
(四)考试时间。每个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采取3科连考的方式,3个科目考试时间总计为180分钟,中途不休息、不退场。
(五)合格标准。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确定。
(六)考试收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费函〔2014〕201号)规定执行,每科次50元/人。
(七)报考实行承诺制。报考信息的申报、审核。考生报考时,对申报的信息实行承诺制,即本着诚信的原则由考生本人亲自在报名系统中如实申报,申报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信息。由于考生申报的信息不准确或信息错误而造成考生不能参加考试、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报名期间对考生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允许报名。一旦审核通过,除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外的其他信息,包括考区、身份证件号码、姓名、照片、学历、民族、户口所在地、工作地或常驻地等在本批次内不能再进行修改。
(八)考区考点设置。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我区会计从业资格考区考点原则上设在盟市以上城市。
(九)考区的选择。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生,必须选择户口所在地、工作地或常住地进行报名,不接受非属地的考生在我区各考区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需要出具上述相关证明。
(十)报考次数。在本年度的两个考试批次中,每个考试批次,每位考生限报1次。
(十一)准考证打印。考生打印准考证务必在准考证打印时间段内进行,准考证打印时间段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考试报名”、“查看报名结果”以及“打印准考证”的页面中有明确显示。
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规定的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地点,持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十二)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日期、考试时间由考务系统根据各考区考场的设置情况自动安排,不能人为调整。考生缺考,不予退费、不安排补考。
(十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考生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后,必须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持报名时申报的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高中及以下学历不要求)、报考时上传的原版照片、在校学生证明(如果选择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在校学生。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以及能证明属于本考区考生的证明(户口或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在读学校证明等)到报考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信息核查,并现场领取证书。在信息核查时发现有不真实信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不予签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领取证书的考生,其考试成绩不能再作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视同考生自动放弃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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