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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时间:2024-11-03 21:02:14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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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知识点: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 预付卡的概念

  预付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预付卡的分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一)预付卡的限额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三)预付卡的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四)预付卡的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五)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六)预付卡的赎回

  1.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七)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1.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支付机构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

  3.发卡机构要严格发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4.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5.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知识点:结算方式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结算方式

  1.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种类。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2.办理汇兑的程序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5.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6.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

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

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了解)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3.承付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2)承付货款分为:

验单付款

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

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掌握)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委托收款

  (一) 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权、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7项)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3.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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