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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时间:2024-08-28 17:16:27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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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知识点:法的特征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开庭不公开

  知识点: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知识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分决定”。(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知识点: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也可“口头”申请。(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无效)。

  知识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2.口头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生效

  (1)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即生效:即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

  (1)关于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不得超过l个月;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二)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提示: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法律行为。

  (一)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出现两种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要点:

  1.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民主协商,劳资共议三个步骤: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变更劳动合同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的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2.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⑦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⑪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⑩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⑪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⑫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2.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⑬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区别:

“三金”

适用条件

性质

支付主体

经济补偿

(1)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2)劳动者无过错

法定(无过错,无惩罚性)

用人单位

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
(2)劳动合同中有违约补偿约定

约定(有过错,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劳动者

赔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法定或约定(有过错,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二者之一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谷提前3 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关于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 6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2)关于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年。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集体合同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由工会代表的企业职工,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约束范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4.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条款的效力:集体合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劳动者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二)劳务派遣

  1.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

  2.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3.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是必经程序)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经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实行一裁终局制,但是必须仲裁前置)

  二、劳动争议的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

  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与本书第一章所讲的仲裁不同:

  1、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而第一章所讲的仲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劳动仲裁的范围与普通仲裁不同;

  3、普通仲裁是一裁终局,选择仲裁意味着放弃诉讼(或裁或审);而劳动仲裁却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

  提示: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一)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

  劳动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代表、第三人和代理人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

  3、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

  (1)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

  3种情形: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2)仲裁庭制;(3)回避制。

  2.开庭、公开

  3.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四)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订立劳动合同中: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二)履行劳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区分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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