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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备考点

时间:2024-11-02 09:58:36 报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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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备考点

  【内容导航】: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备考点

  (一)税率

  (二)征收率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适用范围为: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低税率

  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适用范围为: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也按简易办法分别依照3%、4%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内容导航】: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4)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5)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⑤直销方式销售。

  (7)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一般情况下,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包装物,销货方再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返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8)销售退回或折让。

  (9)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匕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邮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舀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3)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②进货退出或折让。

  (4)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两种情况: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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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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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二)专用发票的领购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1.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2.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内容导航】:

  (一)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目

  (四)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征收管理

  (七)税收优惠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的分类及认定标准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三)税目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四)税率

  1.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采取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率为3%。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进项税额的确定。

  ①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第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确定。

  ④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⑤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七)税收优惠

  1.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增值税。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2.起征点

  3.其他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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