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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水平测试基础知识备考
一、执法项目名称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验检疫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年第38号
三、范围
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
四、程序
1.申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检疫方式确定: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
(一)电讯检疫;
(二)锚地检疫;
(三)靠泊检疫;
(四)随船检疫;
(五)临时卫生检疫。
3.证书签发:由检疫人员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书,检疫结束.
五、检疫内容
(一)电讯检疫
电讯检疫即检疫人员进行不登轮检疫,检验检疫机构为加快船舶入境速度及缩短货物装卸时间,通过对入境船舶的电报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船舶可直接进港。
1.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首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检查,合格者发给《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2.实施电讯检疫的船舶需符合以下条件:
2.1国际航行的船舶,卫生标准符合我国国家规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2船舶来自非受染地区( 鼠疫、霍乱、黄热病等 )疫区;
2.3本航次未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船上未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2.4船上未发现过鼠类反常死亡;
2.5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证书、船员健康证书和我国口岸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的船舶证书;
2.6船上未装有受染地区供应的食品;
2.7本航次未装载散装动植物产品或废旧物品。
3.来自国外并拟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其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舶抵达检疫锚地6-12小时前将入境船舶申请书、船舶电报送达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船舶电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3.1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港口或锚地的日期和时期;
3.2发航港及十日内停靠港口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
3.3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3.4船舶有关卫生证书及编号、船舶免于除鼠证书/除鼠控制证书签发港及日期;
3.5货物、集装箱种类、数量及其装载港和日期、装载情况及卸货名称 ( 包括实、空集装箱数量 );
3.6食品及饮用水装载港及日期;
3.7压舱水的数量、装载港及日期。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批复电讯检疫,视为检疫通过。
(二)锚地检疫
1.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
1.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1.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1.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
1.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
1.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
1.6废旧船舶;
1.7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
1.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
1.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2.检疫查验
2.1船舶代理或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3-7天将《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检疫申报书》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并将船舶抛锚时间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2.2检验检疫机构派检疫人员登轮对入境船舶实施检疫查验,查验内容包括:船员健康情况、船舶相关证书、船舶所载食品、饮水及压载水、货物、病媒生物等,并对垃圾及发现的病媒实施卫生处理。
2.3由检疫人员签发检疫证书,检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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