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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责任义务
权利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人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徇私作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义务责任
1、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检申请事宜。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或报检所必需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
4、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8、对于进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经批准后提供隔离场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退运、销毁等处理。
9、对于出境检疫物报检员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入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
10、对于入境不合格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据对外索赔。对于出境货物要搜集对方对货物的反应(尤其是有异议的货物),以便总结经验或及时采取对策,解决纠纷。
1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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