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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方式的异同点

时间:2024-06-11 11:47:41 报检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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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方式的异同点

  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分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同时两种报检业务对报检员的知识要求也不一样。因此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两种报检员资格考试开始分离,分别为自理报检员资格考试和代理报检资格考试。

  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方式的异同点 篇1

  相同点

  不管是自理报检员还是代理报检员,都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都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两者在外贸行业中岗位定位都属于报检员。

  两者的区别

  (一)证书的名称不同:考试合格者,由国家质检总局分别颁发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和代理报检员资格证书。

  (二)需求人数不同:截至2005年底,在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外向型企业已达8398家,如要真正实施凭证报检,那么一家企业至少需要一名报检员,那么自理报检员的需求人数将达到至少8398人。即使05年下半年的自理报检考试合格900人全部上岗,自理报检员的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而代理报检企业只有46家,按规定每家需要10名报检员计算,总计也只需要460人。需求量差距明显。

  (三)就业范围不同:取得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的学员可在下列自理报检单位从事报检工作: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单位,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其他需报检的单位等等。而代理报检

  检务大厅

  员可从事的工作范围相对要狭窄一些,一般就业于报关行、贷代公司和大型的外贸公司。此外,国家对从事代理报检企业的资格做出很多的规定,这也直接导致代理报检企业必然始终是占报检行业的少数。

  (四)准入门槛和政策支持力度不同: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件规定,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但,为满足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业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94号公告规定,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人员所持原有报检员证使用期限延长至2006年6月30日。为了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为了让企业尽快找到合适的人才,在“保障需求,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国家对自理报检员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而代理报检员相对于自理报检员来说,个人的知识层次要求更高,业务知识范围要求更广,考试难度也将会进一步加大。

  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方式的异同点 篇2

  一、自理报检单位有哪些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4)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二、自理报检单位有哪些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2)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三、 代理报检单位有哪些权利、义务和责任?

  (1)代理报检单位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注册,其报检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统一考试合格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取得《报检员证》。代理报检单位经准予注册登记后,可由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经质检总局准予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允许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6)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位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7)国家质检部门鼓励代理报检单位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

  (8)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切实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落实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9)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10)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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