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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水平测试章节重点归纳

时间:2024-08-25 22:22:30 报关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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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报关水平测试章节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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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报关

  一、报关概念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

  *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

  二、报关范围

  ① 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

  ② 进出境货物: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

  ③ 进出境物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三、报关的分类和报关内容

  (一)、按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① 运输工具报关: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报关内容主要是交验有关单证。

  ② 物品报关: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即: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

  *“红绿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都不超过免税限额、且非国家禁限物品。

  红色通道则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进行申报。

  *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

  *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

  (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此外还有转关报关。

  (三)、按报关实施者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

  *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货代为自己报关。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

  *代理报关: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纳税。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类委托人责任。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第二节 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

  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

  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

  3、查缉贩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贩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贩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 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

  二、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

  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87:6.19:1-7 修改00:9.16:7-1)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海关的权力

  (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

  *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

  *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即组织机构独立。

  *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

  *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 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

  (三)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①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贩私嫌疑人。

  有贩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贩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有藏匿贩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①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

②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贩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②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① 施加封志权: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② 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④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⑤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⑥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① 扣留权:两区外,有贩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对贩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⑤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① 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

  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

  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 连续追缉权。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l 处罚担保:有贩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贩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贩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l 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l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贩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l 佩带、使用武器权:适用范围:缉私;

  使用对象:贩私者和贩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l 连续追缉权

  l 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l 行政奖励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

  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四)海关权力的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

  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

  (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

  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

  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 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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