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工作《协调制度》延承及应用简介
导语:随着商品归类在进出口贸易中不断被大家所熟识,现将整理的部分《协调制度》的延承和在实际应用中为便利进出企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提高政府进出口管理效能等共赢局面发挥的效能做一简介,供大家参考。
一、《协调制度》是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
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是世界各国为统一关税制度、简化海关手续而设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为满足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内瓦目录》(Geneva Nomenclature)、《布鲁塞尔税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及《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CCCN)等多个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一个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的统一协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即《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由此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面对商品分类这一国际性难题时,有了一套完整、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标准语言”,解决了商品分类混乱带来的贸易争端问题。同时它能满足海关税则、统计及国际贸易管理的需要,更好地适应科学技术及贸易的发展,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促进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组成。截至到2009年3月,《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已经达到136个,使用该公约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目录的国家、地区和海关已经达到204个,应用该公约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涵盖了全球贸易的98%以上,被WCO称为该组织最为成功的公约。《协调制度》的广泛使用,促进了商品归类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增加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了政府部门不断提高管理效率,成为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
二、海关在我国《协调制度》应用管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演变
(一)《协调制度》引入我国及其演变。
中国海关统计自1980年起率先采用联合国编制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简称SITC)作为本国进出口统计商品分类目录,走出了我国进出口管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第一步。1985年,在国务院主持下,对建国后实施了30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海关税则》进行了全面修改,采用当时国际上通用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CCCN”)作为《进出口税则》目录。税则与统计目录分别采用两套国际标准反映了当时国际贸易管理体制不协调的基本现实。
1987年3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办”),由包括海关总署在内的国务院多个部、委、办组成,负责制定和修订《进出口税则》等,确立了由税委办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我国进出口商品协调管理体制。
1988年1月1日,《协调制度》在国际上全面实施,标志着SITC与CCCN两套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并轨。为了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我国抓紧了进出口税则与海关统计目录向《协调制度》的过渡和转换。自1992年1月1日起,《协调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我国《税则》和海关统计目录共同采用《协调制度》作为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结束了改革开放后海关税则与海关统计目录实行双轨制的历史,实现了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全面协调和统一。
(二)海关为协调制度的实施所做的工作。
1992年6月,海关总署根据外交部的授权,代表我国正式签署世界海关组织(WCO)《协调制度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海关作为《协调制度公约》在我国实施应用的牵头部门,为《协调制度》的推广应用做了大量工作。迄今,海关总署依照《协调制度公约》的规定,先后参与组织或自行组织完成了5个版本(1992年版、1996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协调制度》的'翻译与我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目录的转换工作;组织完成了历次修订版本的《协调制度注释》、《WCO商品归类决定》等一系列《协调制度》应用辅助工具书的翻译出版工作,组织了各种商品归类培训,旨在指导《协调制度》实际应用的一系列归类手册也陆续编印发行。
在法制建设上,2000年《海关法》修正案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首次对海关商品归类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2003年《关税条例》修正案第三十一条明确把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进出口税则》及其类注、章注、归类总规则作为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2002年,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把《协调制度注释》正式确定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2007年5月,《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标志着海关商品归类法制框架基本形成。
为了确保《协调制度》应用的统一性和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准确性,有效应对我国入世后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的各种挑战,海关总署借鉴国外海关商品归类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大刀阔斧地在海关商品归类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1999年,海关总署成立由海关归类专家组成的《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同年在北京海关设立了商品归类办公室。2001年,分别在大连、天津、上海和广州海关设立了包含化验中心在内的4个商品归类分中心,协助海关总署关税司开展商品归类工作。“一办四分中心”作为海关总署的“外脑”机构,悉心培育和有效利用归类专家资源,协调解决口岸商品归类疑难问题,为确保全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协调管理和国家进出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作出了贡献。
2005年10月,海关总署成立《协调制度》技术委员会顾问委员会,首批聘任16名行业、科研机构的专家为该委员会成员。2006年6月,海关总署牵头成立了《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政府部门以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等13个行业协会。《协调制度》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协调制度》应用管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商界依托海关借助《协调制度》平台,实现国家利益
(一)参与协调制度立法,推动全球贸易商品归类准确、统一,消除贸易障碍,促进贸易便利化
作为“登机桥”世界重要生产企业的中集集团(近三年世界销量居世界前列)在出口过程中,遭遇商品归类混乱、不统一带来的通关、营销困难。本着追求商品归类统一性,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原则,便利企业未来发展,中集集团在海关总署的指导下,企业和归类专家最终通过多次会议的激烈讨论,成功使 “登机桥”商品纳入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并按照我国意见形成了最终统一的税目条文。结束了该产品商品归类混乱的历史,扫除了通关无法统一的制约,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促进该商品全球贸易便利的同时维护了本国优势产业利益。
(二)助力国家自由贸易区政策,促进区域贸易便利化
双边、多边的自由贸易区机制正逐渐成为促进区域贸易便利化的大趋势,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积极参与中国-东盟、中-韩等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通过商品归类国际合作工作推动商品税则归类的一致性。例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由于区域内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存在高低三个层次:发达国家( 例如新加坡 )、正在起飞的发展中国家 ( 中国与东盟一些国家 ) 以及刚刚启动工业化进程的国家( 老挝、柬埔寨、 越南等 ),各国海关对归类的管理能力也不尽相同,归类一致性问题往往会成为通关环节优惠正常落实的瓶颈。所以在正常实施中,我国企业应积极与海关沟通,反馈在相关政策实施中所遇到的共性问题,积极依托海关借助WCO协调制度地区研讨等国际平台相互了解,为自贸区政策的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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