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导语:《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协调制度》作为我国《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目录。
一、规则一
(一)规则条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条文解析
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法律效力
《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人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因此,规则一开始就做出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
规则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许多货品无须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
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2)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规则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最重要性,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如“品目31.02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再使用其他规则。
(三)案例解析
案例1马戏团的马匹
解析该货品看似可以归入第一章“活动物”。但第一章注释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o8”的动物。因此,根据章注释、品目条文,将该货品归人品目95.08,故归类依据为规则一。
案例2冷冻的鸡胗
解析鸡胗,即鸡胃脏。根据货品描述和品目O2.O7条文,看似可以归人品目02.07“品目Ol.O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但第二章注释规定:“本章不包括:二、动物的肠、膀胱、胃(品目05.04)。”因此,根据章注释、品目条文,将该货品归人品目05.04,故归类依据为规则一。
案例3西式快餐店用炸薯条机
解析该货品既可归入品目84.19“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又可归入品目84.38“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饮料工业用的生产或加工机器……”
根据第八十四章章注释二“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归人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是归人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品目”,该货品应归人品目84.19。
本货品归类时,使用了相关章注释,因此,归类依据为归类总规则一。
(四)要点提示
1.规则一规定了品目归类的法律依据及运用次序,即品目条文及有关类注释、章注释有明确规定的,应据此确定归类;否则,应依次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三、四、五确定归类。
2.类注释、章注释的主要作用在于限定类、章、条文的商品范围,采用方法主要包括:
(1)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加工方式等,用提示的方法方便归类;
(2)列举典型货品名称或允许加工的方式等,用以说明货品含义,以便用类比的方法进行归类;
(3)用“排他条款”详列或列举不能归入本类、章、品目及子目的货品名称或不允许采取的加工方式等;
(4)用定义方式明确商品归类的含义;
(5)改变货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货品范围;
(6)解释类、章及品目和子目条文中使用的名称;
(7)阐述货品归类规定。
二、规则二
(一)规则条文
1.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二)条文解析
1.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1)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2)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仅可用于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
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视为“毛坯”。
(3)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2.规则二(一)(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1)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2)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3)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种部件仅仅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即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各种部件无须进一步加工成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部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例如,手机进IZl时,标准配置为一部手机仅应配2块电池和1个耳机,但如果配3块电池或2个耳机,多出的1块电池或l个耳机就应该单独按照电池或耳机归类,而不应随手机一并归类。
(4)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3.规则二(二)(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1)规则二(二)是关于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例如,品目05.07列出“象牙”)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品目条文中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2)本款规则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3)不应将这些品目扩大到包括按规则一的规定不符合品目条文要求的货品;当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品目所列货品特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4)本规则最后规定,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三)案例解析
1.规则二(一)的`运用(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案例1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家用轿车;尚未装有发动机或内部配件的货运车辆;尚未装有坐垫及轮胎的自行车;未装累计装置的电表
解析上述货品均为不完整品,根据规则二(一)的规定,均应按照完整品归类。
案例2某口岸进口大型法兰盘,从外观看已经具有法兰盘的基本特征,且已经抛光,但进口后仍需在大小尺寸上进行精度加工后才能使用
解析进口时货主欲按钢铁半制成品归人品目72.07。但经专业归类人员提示,因该产品已经具备了法兰盘的基本特征,因此根据规则二(一)的规定,应该按照制成品归人品目73.07。
2.规则二(一)的运用(物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案例某单位进口大型生产线1套,由于运输不便,进口状态为成套散件,运至工厂后再进行组装
解析海关现场查验时发现,该套生产线是某功能机组的成套散件,因此根据规则二(一)的规定,应该按照组装件归类。
3.规则二(二)的运用(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案例1茶叶中加入少量干果皮或茉莉花等
解析上述货品中虽然混有其他材料或物质,但并未改变全部由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的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应该按照茶叶归类。
案例2 30%的胡椒粉与70%的豆蔻粉的混合物
解析该货品由混合物质构成,其中豆蔻粉含量为70%,如果根据基本特征,可按照豆蔻粉归人品目09.08。但是,第九章注释一(二)规定“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人品目09.10”,因此根据规则一,该货品应归人品目09.10。
注意:该货品不能依据规则二(二)“基本特征”归类,而应该按照豆蔻粉归类。
(四)要点提示
1.规则二(一)是针对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拆散件等的归类原则。
2.规则二(二)是针对混合物或组合物及其构成的货品的归类原则。
3.运用该规则时,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与规则一相抵触;二是不能改变原品目所列货品的基本特征(性质)。
三、规则三
(一)规则条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二)条文解析
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种归类方法。
这三种方法应按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
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
第一,具体列名;
第二,基本特征;
第三,从后归类。
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规定,根据品目条文既可归人品目97.Ol至97.05中的一个品目,又可归人品目97.06的货品,应归人品目97.01至97.05中的其中一个品目。因此,第九十七章的这些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归类,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1.规则三(一)
(1)规则三(一)规定了第一种归类方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2)通过制订严密的规则来确定哪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是不现实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理解:
①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人品目85.10,而不应作为本身装有电动机的手提式工具归人品目84.67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人品目85.09)。
②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3)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的归类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加以确定。
2.规则三(二)
(1)第二种归类方法仅涉及:
①混合物;
②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③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④零售的成套货品。
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规则。
(2)无论如何,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这些货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对于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4)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各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5)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货品:
①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人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6把乳酪叉不能视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②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③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但应注意,通常为促销而将两种货品组合在一起时,不属于零售的成套货品。例如,将一个塑料杯用胶带捆绑在一瓶饮料上,一并售出,塑料杯与饮料不属于零售的成套货品。
(6)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按规定比例将分别包装的各种组分包装在一起,供生产饮料等用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在一个共同包装内。
3.规则三(三)
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人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三)案例解析
1.规则三(一)的运用(具体列名)
案例1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
解析该货品既可以归人品目87.08,也可归人品目57.03。但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人品目87.08,因为品目57.03所列地毯更为具体。因此,根据规则三(一),应归入57.03.案例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用于飞机上解析该货品既可归人88.03,也可归入70.07。但是,不应作为品目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人品目88.O3,因品目70.07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因此,根据规则三(一),应归入70.07。
2.规则三(二)的运用(基本特征)
案例1由一个夹牛肉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和法式炸土豆片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解析该货品既可按照三明治归人品目l6.02,也可按照炸土豆片归人品目20.04。经过比对,该货品的基本特征为三明治,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应归人品目16.02。
案例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一小袋乳酪粉及一小罐番茄酱组成
解析该货品既可按照面条归人品目19.02,也可按照乳酪归人品目o4.06,还可按照番茄酱归人品目21.03。经过分析,该货品的基本特征为面条,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应归人品目19.02。
注意:本规则不适用于将可选择的不同产品包装在一起组成的货品。例如:
①包括下列货品的食品盒,一罐小虾(品目16.05)、一罐肝酱(品目16.02)、一罐乳酪(品目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品目16.01);
②一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对于以上两例所列货品,应将每种产品分别归入其相应品目。
案例3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96.15)、一把剪子(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及一条毛巾(品目63.o2)装在一个皮匣子(品目42.02)内所组成的成套理发工具
解析该货品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应按照“电动理发推子”的基本特征归入品目85.10。
案例4由一把尺子、一个圆盘计算器、一个绘图圆规、一支铅笔及一个卷笔刀装在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内所组成的成套绘图器具
解析该套器具可分别按照尺子、圆盘计算器和绘图圆规归人品目90.17,按铅笔归人品目96.09,按卷笔刀归人品目82.14和按照塑料盒归人品目42.02。经过分析,该货品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根据规则三(二),应按照“绘图、画线或数学计算仪器及器具”的基本特征归人品目90.17。
3.规则三(三)的运用(从后归类)
案例1小型高低温温度冲击试验箱
该货品将内部空间分为高温箱和低温箱两部分,外观类似双门冰箱。试验箱分别利用电热丝加热和压缩机制冷,温度由程序进行控制,高温变化范围60%~200℃,低温变化范围一65℃~0℃。不具备检测功能,也不能通过配置相应的选购件使其具备检测功能。选购件主要有温度的记录装置、通讯装置、辅助冷却装置等。该货品主要功能:为产品提供温度变化环境,以便测试产品在瞬间经高温、低温的连续温度变化环境下所能承受的程度,及其在急速变化的温差条件下热胀冷缩引起的化学变化和物理损害。
解析该货品应按多功能机器归类,在确定其主要功能时,按加热功能可归入第八十五章,按制冷功能可归人第八十四章。因其加热和制冷功能同样重要,因此,根据规则三(三),应将其归人品目85.14。
案例2家用面包机
尺寸约为36厘米×22厘米×27厘米,重量约5.9千克。由一个整体机箱和一个可抽出的容器(面包盘)构成,面包团的原料可在面包盘中被搅拌和烘焙。面包盘有一个带动揉面叶片的转轴(揉面叶片可拆卸),当面包盘放人机器中,转轴便与一个电动马达相连,容器周边的电加热器用于将原料加热到适当温度以制面团,并在升温或烘焙面包时保持面包团在一个恰当的温度上。该设备可在机器的控制面板上设定揉面和烘焙时间自动完成这些功能,或设定揉面功能,然后将揉好的面包团取出,在其他设备上烘焙。
解析该货品具有揉面和烘焙两种功能,属于多功能机器,从货品的结构和功能上判断,很难确定揉面和烘焙两种功能哪种更重要,两种功能视为同等重要。其中,揉面功能属于品目85.O9(家用电动器具)所列货品的功能,烘焙功能属于品目85.16(家用电加热器具)所列货品的功能,且根据第十六类注释三不能确定归类。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该货品归人品目85.16。
(四)要点提示
1.该规则的使用顺序
该规则的使用顺序必须是:
首先,使用规则三(一)(具体列名)。
其次,使用规则三(二)(基本特征)。
最后,使用规则三(三)(从后归类)。
2.运用“具体列名”的注意事项
运用“具体列名”时,应注意:
(1)列出品目比列出类名具体。
(2)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3)仅述及部分为同样具体。
(4)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时,可按下列规定操作:
①按功能属性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体;
②按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
③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
3.判断“基本特征”的因素
判定因素因货品不同而可能不同。可依据下列举例进行判定:
(1)外观形态、结构。
(2)功能、用途。
(3)使用的最终目的。
(4)商业习惯、社会习惯等。
四、规则四
略。
五、规则五
略。
六、规则六
(一)规则条文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条文解析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所用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1)“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一品目项下的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同一五位数级子目项下的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
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货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对应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选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该子目本身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2)“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除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以外”。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同,因此,在解释子目71 10.1 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
3.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品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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