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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知识: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导语: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的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做出裁定,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一)含义和适用
1、含义: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二)适用: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三)作用(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决定)+60(做出解释) /+10(补充资料)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b、 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c、 与实际进出口的活动无关
d、 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撤回:由申请人在作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8、异议审查: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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