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银行从业《信托法律制度》考点复习
《法律法规》中较多的介绍了各种法律制度,下面小编要给大家提供的是《信托法律制度》考点复习,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考点1 信托的设立
1.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的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考点2 信托财产的性质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 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考点3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拓展延伸】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概念、特征和功能
1.概念
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2.主要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证券。
3.功能
汇兑作用、支付和结算作用(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融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实现)、替代货币作用和信用作用。
备考提示
理解票据各个特征和功能的含义,要能够在选择题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考点2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考点3 票据权利和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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