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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监会闭门会议惹热议
自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P2P行业对监管细则的期待和关注每日递增。每次银监会闭门会议或有点什么小道消息传来,都能引来P2P圈热烈的讨论,或吐槽、或支持。究竟银监会的监管细则将提出哪些内容,不如我们在这里大胆猜测一下。
1.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作为准入门槛被业内认为是监管层最可能在细则中体现的内容。但注册资本的具体数字各路消息却众说纷纭,最低的有1000万元,呼声最高的是3000万元,更高一点的有5000万元,最狠的竟然说一定要提到1亿元以上,因为有小道消息说银行托管只考虑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平台。
在《意见》中,P2P被定为信息中介,按理说中介不承担担保义务,自然不需要对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明确表示: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最高法也没有从法律层面强制P2P不能提供担保,所以注册资本在细则中出现还有很有可能的。
盈灿集团副总裁、投之家首席执行官黄诗樵就认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要求,实际意义不大,应该限制实缴资本,且门槛最好设置在5000万元以上。一方面限制准入门槛,让有实力的平台进入,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的P2P发展模式需要比较高实缴资本来保证流动性。
笔者认为注册资本实缴3000万元无论从行业基本情况还是抗压能力来说都比较合适。但就算真的将注册资本定到3000万元,对北上广深的平台来说影响也并不是太大,可能对二三四线城市的平台会有点影响。
2.杠杆
有消息称,之前银监会闭门会议上有人提到采用融资担保公司的标准给P2P定10倍的杠杆。马上就有人吐槽,这标准估计实行起来很困难吧,目前规模较大的平台几乎均不符合规定。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陆金所的注册资金为8.36亿元,其累计待收金额为111 .25亿元,待收金额为注册资金的13.3倍;人人贷的注册资金为1亿元,截至8月21日其累计待还金额是72.09亿,这可是约72倍的杠杆啊。
虽然大家认为对平台有原则性监管是必要的,但“杠杆管理”其实是将P2P平台变相说成了“信用中介”的,这与此前监管层对P2P平台是“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但是网贷之家还是将杠杆新加入评级的参考指标之一。
在笔者看来,杠杆管理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力度有限,可行性也比较差。同时,10倍杠杆也限制了P2P的创新和行业活力。
3.发小标,不准拆标
这点一看就是“小微金融”、“普惠金融”理念下的产物。但是“小标”小到那种程度算小呢?监管政策还没有明确的数字给出,业内有专家认为可以参考小贷公司的放款标准,将单笔金额定在不高于500万元,也有提出300万元上限的。
因此,调低单笔放款量是很有必要的,特别对风控来说。原来做大额的平台可能因为业务转型开始的一段时间成本会有所提高。
4.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人制度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第15条明确提出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投资人三方面的内容。要求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2014年开始为了赢得投资人的信任,不少平台都有定时发布了运营报告。但内容无外乎是增加了多少注册用户,一个月的线上交易额,平台负责人出席了哪些活动,平台最近的动态等等,少数平台会公布坏账率、贷款余额等稍微敏感点的数据。从网贷之家7月的评级数据来看,透明度一项没有一个平台达到60分,陆金所也只有42.3分,说明大家披露的其实都不够。
在美国,根据SEC的要求,P2P平台在登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人之后,需要按照标准进行相应信息的披露,包括初次注册时的招股书、定期的10-K(年度报表),8-K(重大事件表格),10-Q(季报)等,具体要求同美国上市公司披露。同时,SEC还要求P2P平台每天在EDGAR(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上传当日平台上列出的所有借款人信息资料,以便在出现违约时能有效追索。许建文表示,《意见》中已经要求平台定期出具审计报告,走到单笔上报也不是不可能。
至于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人制度很多平台已经在做,比如在你注册平台准备投资之前会弹出风险测评表,选定产品之后会出现风险警示,每个产品的介绍中除了产品的相关内容之外也会有提示风险的内容。但未来的投资人教育并不能仅仅在线上,也不能仅仅靠互联网金融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有更多作为。
5.团队
最近公布的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就提到了平台创始团队的任职要求。要求担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专业知识、3年以上金融、法律、会计或其他相关业务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
现在的确存在外行办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情况,所以未来在监管上提出这条可能性也非常大。
最后笔者认为,虽然现在关于监管细则的消息很多,但他认为在细则中最可能出现是门槛、团队、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最后就是一直在强调的托管。(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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