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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时间:2020-09-23 09:51:24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安全工程师考试考生必备的一个考点,以下是小编跟大家分享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2000年12月1日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全国设立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5)安全设施的验收与安全条件审查6)作业现场的检查和复查7)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

  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煤矿监察机构责令停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产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不达到要求的,停产整顿,进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2)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产整顿,调整调配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与上第四条相同处理。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5、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

  6、《特别规定》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将这15种隐患具体化为60种。

  7、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实行整体承包生产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8、依法取得有关证照:1)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2)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煤炭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以上的煤炭管理部门4)营业执照。三证一照。

  9、有关人员资格证:1)矿长资格证2)矿长安全资格证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10、停产整顿的规定:1)停产整顿2)停产整顿中的监督检查:暂扣证照: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3)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能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擅自生产,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的罚款。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予以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在担任此职务。

  11、予以关闭的非法煤矿的情形:1)无证照或证照不齐擅自生产2)3月内2次或2次以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关闭煤矿达到的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3、2004.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393号令。

  14、建设单位市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15、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排水等地下观测资料,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1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之日其15日内,佳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公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行。

  18、排除适用: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条例。

  19、危化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2)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监督检查4)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化品登记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化品的铁路、航空运输和危化品的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毒性鉴定和危化品事故伤亡的医疗救护工作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市场经营活动8)邮政部门负责对邮寄危化品的监督检查。

  20、企业设立申请: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管理部门和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文件。

  21、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其他危化品的单位,应但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2、重复使用的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23、危化品的经营许可: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4、经营危化品禁止性规定:1)从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活血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化品。

  25、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购买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保留1年。每天核对销售情况。1)生产、科研、医药等经常使用单位设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2)单位临时购买,应凭单位开具证明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26、危化品运输:国家对危化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运输企业必备的条件。

  27、危化品登记管理:国家实行危化品登记制度,对于危化品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经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登记机构办理危化品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备案。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应上报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的做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

  28、2006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9、烟花爆竹生产车间、工房的安全要求:1)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单独设在偏僻地带2)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扩散3)不得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4)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应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米,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不应小于5米。危险厂房门应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米,不得设置门槛。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当采用木质门。5)危险仓库门应设双层,内层为通风门6)危险厂房安全窗户应向外平开,宽度不小于1米,高度不应不小于1.5米,窗台高度不高于地面0.5米,不得设置中挺。7)危险仓库配置铁栅栏和金属网。在勒脚处设置进风窗。

  30、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与原材料分别设置仓库,原材料应根据性质分类储存,氧化剂、可燃物部的共同存放,墙与垛堆之间、垛堆与垛堆之间留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距离,通风距离不得小于0.45米,运输通道不得小于2米。

  31、危险品仓库:仓库地面应当铺设木地板,无地板的仓库要设置30cm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垛高规定:成品与半成品≤1.5米,烟火药≤1米,成箱成品小于等于2.5米,货架离地面0.3米。运输危险品不得使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和挂车,必须戴防火帽,行驶速度≤10km/h。

  32、消防和安全保护、防护:生产区消防用水不小于54m,总仓库用水量不小于108m,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消防储备水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时间不能大于48小时。

  3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部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市区严禁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3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30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零售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20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二者均在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进行营业。

  35、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七方面的材料,3日内材料审查,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收货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后3日内将运输许可证教会发证机关核销。

  36、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37、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是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非法销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批发企业向经营企业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按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没收物品及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4)丢失主要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行为处罚: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2万元罚款,对丢失物品予以追缴。5)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处罚:200-2000元罚款。6)对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行为处罚:公安部门没收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7)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责任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在禁止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500元罚款。8)对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置:就地封存,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9)对监管部门的违规行为处罚。

  38、2006年9月1日实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9、民用爆炸物品分类:1)工业炸药2)工业雷、管3)工业索类产品。

  40、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工商登记程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新改扩应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企业基本建设完成后,想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条件的,在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1、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所在省、区、市民民爆器材行业或企业自己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42、车间设备安全要求:1)生产区与仓库区应密砌围墙,不低于2米高,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5米,外墙安全标识上须标明名称、登记、人数、危险品名称数量特性。厂房门应向外平开,宽度不小于1.2米,危险品厂房安全窗向外平开,宽度不低于1米,高度不低于1.5米,距地面不得高于0.5米。

  43、生产作业安全要求:1)严禁超负荷生产2)手工操作危险工序22时至6时严禁组织生产3)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零时至6时严禁组织生产。3)遇恶劣天气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运输、装卸。

  44、储存、运输:1)危险品应成垛堆放,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2)对方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总高度不应超过1.8米,对方雷、管类危险物品总高度不应大于1.6米。3)不宜用三轮车、畜力车、拖挂车运输,汽车运输。

  45、消防和安全防护:1)生产厂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储备水量应为最大一组雨淋系统1小时用水量与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2小时的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升/秒,消火栓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20米。2)危险品总仓库用水量按20升/秒计算,消防用水时间按3小时计算,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供消防车蓄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4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1)使用单位购买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提出购买申请,2)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3)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转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4)销售及购买单位在买卖成交3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销售单位还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5)进出口单位应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8、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1)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途中经停应当专人看守,不得再许可以外地点经停。3)装卸现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运达后三日内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49、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向有关政府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50、爆破作业安全管理:1)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爆破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2)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在20日内审查,批准与否。应当具有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3)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从事作业的,应当先将爆破作业项目有关情况想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4)爆炸作业单位领取发放爆炸物品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5)剩余爆炸物品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5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违法行为法律责任:1)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责任:罚款、拘留3)违反《民爆条例》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及所得。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或违法进行爆破作业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民爆物品及非法所得。

  52、行政许可设立机关和方式法定: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做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继续实行的,应当提请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禁止性规定:一是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二是地方保护。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乡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53、行政许可的种类:1)普通许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功能: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2)特许: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主要功能: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3)认可:由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功能: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4)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找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功能: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5)登记:由行政机关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题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限制。

  54、2004.1.13,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公布并实施。

  5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三类六种企业:矿山企业:煤矿、非煤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物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2)具备共同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3)基本安全条件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5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a、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投产前提出,b、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申请:本条例实行1年内,1年时且申请领取的法定期限c、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收到申请45日之内,资料与现场不合格,合格后算起。5)期限与延期: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期满前3各月提出办理延期手续,对于生产现状良好、没有发生死亡安全事故企业予以免审延期,延续3年。6)补办与变更:7)公告:向社会公告。

  57、安全生产区可证发证机关层级:1)两级发证:确定国务院及省级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区可证发放机关2)一级发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特例: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区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5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发证对象:以矿井为单位2)发证机关: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国家煤矿安监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煤矿企业的许可证发放,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发放该级许可证。

  59、非煤矿矿山企业许可证:1)发证对象:包括:气态、液态、固态。国务院及省级安监管理部门负责发证和管理,2)发证机关:两级发证:国务院、省级安监管理部门。

  60、危化品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1)发证对象: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2)两级发证。

  61、建筑施工企业:1)发证对象:资质等级和施工许可证发证对象的一致性2)发证机关:领取安全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发证。

  62、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与管理:两级发证:总公司、总厂、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区域为限,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在当地省级安监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监机构颁发。

  63、《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不仅是货币,货币收入、财产或者资产)、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4、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4个执法主体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施工企业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65、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进行修订实施。

  66、锅炉: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定位容积大于或等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载体锅炉。

  67、压力容器: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是容器;盛装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地狱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68、压力管道:利用一定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带鱼25mm的管道。

  69、电梯: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进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货物的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70、起重机械:额定重量大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重量大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71、大型游乐设施: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距离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72、特种设备安监条例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73、排除适用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本条例。

  7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条件:1、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2、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75、特种设备机器安全附件、装置制造单位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3)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76、维修单位的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77、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有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一招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将拟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给和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8、气瓶充装单位条件:1)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气体储存能力,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3)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7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等级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80、安全技术档案: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的记录3)日常运行记录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仪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1)相适应的检测人员2)检验检测仪器设备3)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检测人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

  82、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83、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的法律责任:1)压力容器,取缔,5-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没收非法制造产品,处以5-20万元罚款。

  84、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活动的法律责任:1)擅自制安装、改造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的,5-20万元罚款,2)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罚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取缔,1-5万元罚款。4)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内未将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2000-1万元罚款。5)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5-20万元罚款,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取缔,5-20万元罚款,触及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85、使用单位法律责任:2000-2万元罚款:1)未按本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3)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86、《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立法原则:1)以人为本2)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87、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88、《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范围:7类事故: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化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89、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7类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应付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以行政处分:1)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2)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负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90、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刑事责任2)中小学校校长的刑事责任。撤职,直接组织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1、工伤保险: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实行:“无责任补偿”

  92、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3、工伤保险确定费率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不同。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及行业内档次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94、工伤范围:(认定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95、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站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6、工伤保险申请时效: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后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7、停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8、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9、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和人员法律责任: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证明,2000-1万元罚款,刑事责任。

  100、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则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101、《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02、《条例》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适用范围:1)普遍适用: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2)衔接使用: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3)选择适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4)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5)排除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10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要素:1)人员伤亡数量(人身要素)2)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经济要素)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可以单独使用。

  104、通用事故分级规定: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工业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重伤50-9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以下3)较大事故:死亡3-9人,重伤10-4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4)一般事故:死亡1-2人,重伤3-9人,或300万元到1000万元。

  105、特殊事故的分级规定:1)补充分级:国务院安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2)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6、事故报告主体: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2)事故单位负责人3)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事故报告情况的义务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论是哪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哪一个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都要按照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的义务。5)其他报告义务人。

  107、事故报告对象: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对象: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主要和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有关人民、政府有负责监管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还要向负有安检管理有关部门报告。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逐级报告程序,对象有两个: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

  108、事故通知对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检管理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09、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只能部门报告2)政府部门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省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3)越级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事故续报、补报。30日之内,人员伤亡情况变化,事故单位和安监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110、事故报告时限: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算起,时限为1小时2)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限,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3)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发生和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时算起。

  11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小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12、事故调查处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原则:1)实行、强化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2)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定权力。3)利于发挥、协调有关部门作用。4)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都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

  113、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1)提级调查:对于情况复杂、影响恶劣、涉及面宽、调查难度大的事故,上级人民、政府可直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2)升级调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3)跨行政区域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狱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派人员参加。4)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114、事故调查组成员:精简效能的原则组成,: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

  115、事故调查的邀请单位: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责。1)事故责任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是邀请检察机关调查的前提条件,2)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责不同、目标一致。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拘捕和起诉,行政机关是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和施行行政处罚。3)相互支持配合,紧密合作,沟通协商。

  11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7、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1)四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2)三性:统一性、权威性、纪律性。

  118、调查报告属性:1)真实性2)证据性3)建议性4)不可复议、诉讼性。

  119、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1)事故批复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四级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两种形式:政府下达与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部门。2)做出事故批复是对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实施事故追究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3)事故批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事故批复不是而且不能替代有关机关根据事故批复对事故责任者制作下达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4)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0、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应当给与罚款行政处罚的,由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命机关实施。事故发生单位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责任者应当该与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实施。2)司法机关:事故批复认定责任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和起诉;所有涉嫌犯罪人员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由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121、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1)责任者依法应当履行义务2)责任者实施了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应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4)责任者必须是依法应当予以制裁的。四者缺一不可!

  122、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四种1)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2)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领导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123、实施法律制裁的规定:1)法律制裁的责任方式:行政责任(行政主体和企业主体)与刑事责任(同上)2)事故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4种主体的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设定(资格罚、财产罚、治安管理处罚)4)行政处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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