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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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2、犯罪的特征:1)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4)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
4、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1)犯罪客体:即被侵害、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2)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3)犯罪的客观条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4)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5、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施行违反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后果只能有行为人自己承担。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然而实际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6、安全生产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7、执法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司法判决。
8、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0、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1)犯罪客体相同,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后者是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4)主观要件相似,都是过失或者故意。.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2、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对矿山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
14、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三者之一。
15、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老公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6、行政处罚的特征:1)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2)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7、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8、《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5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19、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20、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已委托机关名义进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21、行政处罚的管辖:1)一般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地管辖2)指定管辖:管辖发生争议,情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违法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22、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2)未成年人的适用:14周岁以下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的适用: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违法,给予行政处罚。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5)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有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3、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听证程序: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3日内提出b、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c、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d、听证有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e、当事人可亲自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叫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4、行政处罚的执行:1)如期履行2)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人员2日内上交行政机关。3)事后收缴罚款: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采取: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b、将查封扣押财务拍卖或者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
26、劳动者权利:7项: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6)享受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7、劳动者的义务:4项:1)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应当提高职业技能3)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应当遵守劳动记录和职业道德。
28、女工保护:1)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季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活动2)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其他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9、未成年工保护: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定期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0、工会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
31、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实施。
32、本法所指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分为10类115种。职业病危害: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有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工伤社会保险。
3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防护相对应的设施3)合理布局,符合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配备相应的更衣室、洗浴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保护劳动者心理、生理健康的标准6)符合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7、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公告栏: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载明: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38、职业病防治法违法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予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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