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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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事故的预防
焊接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焊接时向四周飞溅火花、熔融金属和熔渣的赤热颗粒,将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引燃而造成火灾和爆炸;二是由于电焊机的软线长期在地上拖拉,致使绝缘损坏破裂短路而引起火灾;三是电焊地线乱接乱搭引发火灾;四是电焊机本身和电源线绝缘损坏,造成短路发热而起火;五是焊修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时由于未清洗置换施焊,容器受热而发生爆炸。另外在储存易燃易爆的仓库内施焊,由于没有采取可行的预防措施,也可酿成爆炸事故。因此,焊接作业时应加强如下预防措施:
焊接作业时,其场所附近5M以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应距离氧气瓶和乙炔瓶10M以上;高空施焊时,应清除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炽热的飞溅物和发热的焊条头落入其中而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电焊机软线应尽量避免在地上拖拉,若需拖拉,也须轻轻地拖拉,避免软线被坚硬带刺的物体划破。发现软线绝缘层破损或者老化,应及时包扎或更新。焊机地线不可乱接乱搭。若发现电焊机本身绝缘损坏,也应及时修理更换。
焊接容器时,首先应弄清容器内是否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若盛装过,则应彻底清洗置换后方能施焊,严禁焊接带有液体压力、气体压力及带电的容器和设备。
不得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和场地进行焊接作业,若需焊接必须先将易燃易爆物品移出,有困难的应采取严格隔离措施,防止焊接火花及赤热颗粒飞溅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焊接作业时不得用木板,木砖做衬垫,以免引起木质材料发热燃烧而起火,应采用铁板衬垫。
事故隐患辨识预测法
基本方法: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辨识预测方法主要有经验分析法、故障树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因果分析法、人的可靠性分析法、人机环系统分析法等。在优选方法时,可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人机环与事故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预测。?
这种方法的预测对象是以人为主体的人机环分析预测,能直接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等直接隐患,同时还能揭示深层次的本质原因,即管理方面的间接隐患。借助故障树分析技术对存在危险的隐患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定性定量结论,并得出直接隐患之间的逻辑层次关系。
预测事故类型:这一预测模型主要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机械伤害、压力容器爆炸、火灾等事故隐患的定性分析预测。?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生产中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预防工业灾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重大工业事故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可燃性物质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烟云,遇到火源引起火灾或爆炸,或两者一起发生;另一类是大量有毒物质的突然泄漏,在大面积内造成死亡、中毒和环境污染。这些涉及各种化学品的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征。它们是不受控制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其根源是储存设施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有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这清楚地说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有危险物质的数量有关。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工业设施(危险源)。?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列出了表所示的20种重点控制的危害物质。
根据《塞韦索法令》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1994年,英国已确定了16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200个为一级重大危险源;1985年德国确定了 8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60%为化工设施,20%为炼油设施,15%为大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贮存设施,5%为其他设施。1992年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颁布了“高危险性化学物质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标准,该标准提出了137种易燃、易爆、强反应性及有毒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OSHA 估计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危险源超过10万个,要求企业在1997年5月26日前必须完成对上述规定的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标准的定义应能反映出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个国家的工业模式。可能需有一个特指的或是一般类别或是两者兼有的危险物质一览表,并列出每个物质的限额或允许的数量,设施现场的有害物质超过这个数量,就可以定为重大危害设施。任何标准一览表都必须是明确的和毫不含糊的,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鉴别出他控制下的哪些设施是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范围内。要把所有可能会造成伤亡的工业过程都定为重大危险源是不现实的,因为由此得出的一览表会太广泛,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要求。标准的定义需要根据经验和对有害物质了解的不断加深进行修改。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与分类
1、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分类:按gb6441-86分为20类。
01 物体打击02 车辆伤害03 机械伤害04 起重伤害05 触电06 淹溺07 灼烫08 火灾09高处坠落010 坍塌011 冒顶片帮012 透水013 放炮014 火药爆炸015 瓦斯爆炸016 锅炉爆炸017 容器爆炸018 其它爆炸019 中毒和窒息020 其它伤害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上述之外还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1)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其中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且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注:较大以上事故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重、特大1小时内快报国家,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7.1
2、报告内容(掌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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