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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解析

时间:2024-10-14 09:30:16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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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解析

  我们要振作精神,下苦功学习。下苦功,三个字,一个叫下,一个叫苦,一个叫功,一定要振作精神,下苦功。今天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解析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多选题)

  《安全生产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假定。

  第17条既有应当做什么,又有禁止做什么,属于“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规定应当做什么,是法律规范中的“处理”。

  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这是与21条“处理”规定对应的“制裁”。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不一定都明确规定在同一条法律条文中,有的法律规范往往把处理与制裁结合在一起(如《刑法》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制性规定配备

  某企业有基层员工146人,管理人员10人,主要经营环氧乙烷,并提供运输服务,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已委托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B、应委托某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C、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题属于强制性规定配备,选项A、B是选择性规定配备,参见教材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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