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知识点: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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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人对人)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指向标的物。(即人对物)
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的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对象效力)。
立法原则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效力。
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
3、关于时间效力。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法的特征:
1、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2、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3、 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4、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5、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
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二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是指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4)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 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程序法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4、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
5、 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守法。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
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
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即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是:
1、 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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