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治《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知识点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是什么?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什么?最大特点是什么?
(1)本质:人民当家作主。
(2)最大特点: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3、我国的民主有哪些特点?
特点: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1)广泛性: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还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还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4、我国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如何?
我国的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5、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已写入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对敌对势力的专政,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6、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有哪些?
(1)最根本、重要的人权是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两个环节入手。
(2)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有人权的前提和保障。有些大国标榜人权高于主权,实际上是借人权干涉别国的主权,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行径。
(4)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一个国家的人权及其实现,是受该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制约的',不可能超越该国的具体国情。
(5)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人权实现有真实性。
7、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8、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分别有哪些?
(1)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②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
③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2)政治性义务: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9、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2)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10、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内容?中学生怎样参与政治生活?
(1)内容:
①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②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③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④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2)怎么参与:
①必须明确政治生活的作用;
②需要学习政治知识;
③贵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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