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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研究
一、专门法保护模式
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法保护是较高水平的保护,一般为一些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所采取,例如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刚果、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共和国、法国、加蓬、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墨西哥、葡萄牙、斯洛伐克、多哥、突尼斯、爱沙尼亚。其中法国是最早立专门法保护的国家之一,追溯起来已有五百多年的历史,是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典型。
可见,专门法保护模式有较强的公权性质,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被看作是一种国家的权利,而不允许个体生产者拥有,所以有学者认为AOC制度已变成一种产业政策。对于生产者和政府来说,制度的复杂确实带来了一些不便,但是无论如何,通过长期而严格的实施,必定能确保产品的真实来源和生产规章的严格遵守从而对地理标志能起到很大的保护作用,法国就通过AOC制度有力保护了葡萄酒和奶酪两个支柱产业,促进了发展和提高了贸易额。
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模式
首先应该弄清楚什么是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能证明产品特定质量、特征和产地等品质的标志,其所有人不得自己使用该证明商标,只负责证明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关品质。集体商标是指由公司、协会等团体或组织所有,只要满足一定品质或条件的商品或服务就能加入该集体,该集体的成员都能使用该集体商标。
美国极力向世界推行这种保护模式,美国认为这是一种最节约立法和执法成本的方式,因为几乎各国都建立了商标保护制度,这样就不需要重新设立一个制度、一套法律和一个运行机制。同时商标制度确认了地理标志的私权性质,商标主管机关并不审查产区范围的划分,生产标准等集体内容,这是与专门法保护模式最大的不同。但是当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美国商标法过多的“偏向”商标,使一些地理标志的所有人遇到这么一个障碍:当他们打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时,若已经有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商标,他们就无法获得商标注册。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违反竞争法的手段侵害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其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错误地使用地理标志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错误的使用地理标志,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来自于地理标志指向的地区,不仅让消费者受到欺骗,而且使地理标志产品真正的生产者会因此蒙受损失。所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也充分体现了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功能。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准则,1900年布鲁塞尔《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任何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行为”,并要求所有成员国有效反对不正当竞争。在国内法层面上,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在侵权法中规定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德国、日本、瑞典等;而普通法系国家通常采取反假冒诉讼的方式,例如英国、新西兰等。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使用会误导或可能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并且只有在这个地理标志具有显著性,并且原告能够证明被告使用该地理标志误导了公众且这种使用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的诉求才可能得到法官的认可,该地理标志才能得到。在普通法系国家,通常不设立成文法,而运用反假冒诉讼来作为原告的商品或服务被冒充的救济手段,原告必须证明其商品使用该地理标志且具有一定的声誉,被告的虚假描述使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因此受到损害。可见,不管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尽管保护方式不同,但都旨在打击未经授权而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且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决定生产地域范围和生产标准等问题。
由上文所述,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重视都与日俱增,特别是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更是将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所以各国都以不同的模式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所以在这条道路上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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