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要求

时间:2022-11-26 07:13:38 地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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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要求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要求是什么?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要求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要求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商标法中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法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以上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此外,还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的文件要求

  (一)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6、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图样等书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3、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四)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7、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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