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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XX”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XX”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X”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XX”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注册人)是“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 (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 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 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第三章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 (注册人)递交《“XX”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 (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 (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