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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如何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是一个地区重要的产品资源,是区域品牌和特色优质产品的表现形式和重要载体。那么怎么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下面小编为你介绍方法。
1、 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这一定义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层次:
(一)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
作为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地理标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构成要素或者成份就是地名。例如,“库尔勒”(香梨)、“涪陵”(榨菜)、“章丘”(大葱)、“黄岩”(蜜桔)、“漳州”(芦柑)、 “兰州”(百合)、“景德镇”(瓷器)、“洛阳”(唐三彩)、“六安”(瓜片)、“信阳”(毛尖)、“洞庭山”(碧螺春)等。在少数组合商标中也使用了具有地理象征意义的图形,例如“洞庭山碧螺春”和“普洱茶”的商标图样所示。地理标志可以是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地理来源的地理区域的名称或指称,也可以是因长期一致的使用而形成的标示特定地理区域的其他文字、短语或者符号,而有关地理区域无需与具有相同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村落相一致,也无需与该地理区域的现行正式名称相一致。
(二)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在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例如,据《中国茶叶大辞典》记载,“洞庭山碧螺春”的特点是:条索纤细,卷曲成螺,茸毫密披,银绿隐翠,清香文雅,滋味鲜醇,叶底柔嫩,素有一嫩三鲜(色鲜、香鲜、味鲜)之称。“西湖龙井”的特点是:色泽翠绿,扁平光滑,形似“碗钉”,汤色碧绿明亮,清香,滋味甘醇。“黄山毛峰”的特点是:形似雀舌,匀齐壮实,色如象牙,鱼叶朵黄,清香高长,汤色清澈,滋味鲜浓、醇厚、甘甜,叶底嫩黄,肥壮成朵。
(三)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这里所指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水质、土壤、地势、气候等,同样的品种离开了特定的地理气候环境,其品质特征往往迥然不同。人文因素用料、配方、工艺、历史传统的等因素。有些商品的品质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决定的,例如:大米、瓜果。有些商品则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例如:织品、绣品、剪纸、风筝、年画等。有些商品的品质特征则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例如:茶叶、瓷器等。
2、 为什么要保护地理标志?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物质需求。在我国,对地理标志加强保护还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主要是农民,保护地理标志就是保护农民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所以农民是地理标志保护的直接受益者。据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政府调查,“章丘大葱” 作为地理标志获准注册后的两年间,产品单价增加2-5倍,产区10个乡镇农民收入增长了3倍,大葱面积已由不足10万亩扩大到15万亩。由此可见,保护地理标志,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还有助于形成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
3、 什么产品能申请地理标志?
可以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如章丘大葱、阳澄湖螃蟹等。另一类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如金华火腿、龙口粉丝等等。
在我国,可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来看,多以农副产品居多,水果、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酒类等等。也有少部分除农副产品以外的商品也申请了地理标志,如陕西的紫阳天然蓝黑板石、江苏的东海水晶、青海昆仑玉等等。
4、 可以申请地理标志的主体有哪些?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规定,地理标志申请主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此办法中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
5、 可以向哪些部门申请地理标志?
目前,我国可以进行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部门主要有三个: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
1995年3月1日,我国工商总局开始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和集体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申请进行了详细规定。结合新《商标法》,国务院随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该条例第6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予以保护。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也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2007年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地理标志共有903个。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抵御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开始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最重要的规章。同年12月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同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质检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并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由于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几乎都是你能够产品,而农业部相对于以上两个部门,在农业管理过程中对某地域特定产品的特殊品质、产品地域范围的划定、生产过程的监控等都更为熟悉,因此农业部门认为由其来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对更高,引发的纷争较好。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截至2010年8月底,全国共有643件农产品获得农业部登记注册 。
申请者可以向以上三个单位任意一家进行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三部门的认证结果具有相同的效力,申请人只需按照各部门流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申请材料,均可顺利进行地理标志申请,无须多部门重复申请。
此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一项服务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公益行为,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登记不收取费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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