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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该如何申请?
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
笔者此前曾撰文梳理过地理标志概念的源起及有关国际条约对它的定义(编者注:刊登在2016年11月8日本报7版)。在中国现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仅有《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作出定义:“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包含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标示来源地的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商品的信誉、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一是标示来源地的标志,即地理名称或者足以代表来源地的其他标志。
地理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名称如福鼎白茶的“福鼎”,也可以是自然地理名称如洞庭山碧螺春的“洞庭山”;可以是现有的地名如霞浦海带的“霞浦”,也可以是原有的地名如南汇水蜜桃的“南汇”。
足以代表来源地的其他标志,包括某一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或国家的徽章、标志、著名历史建筑物的图形以及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如“延安小米”的延安宝塔山图形就可以代表延安。
二是商品的特定品质,即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
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
量化指标包括所属族、种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学特征。
特殊的制作方法包括对加工技术的描述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动物产品的饲养过程、屠宰方法等,植物产品的种植过程、收获时间、储存方式等,传统手工艺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过程等。
《商标法》的相应表述是“特定质量”,而本文使用了“特定品质”一词。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质量”指客观达到的标准,一般是具体的量化指标;“品质”除了需要达到一定的质量(大小、重量、营养成分等),还包括消费者对其质量的感知和评价(商品的外观、口感、手感等)。因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均采用了“品质”一词,作为对《商标法》表述的补充。当然,《办法》第七条仍用了“质量”一词,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该《办法》时作统一表述。
三是商品的信誉。
地理标志之所以美名远扬,其所标示的商品之所以受到消费者喜爱,是由于该商品始终如一的品质为其赢得了信誉。商品的信誉与其生产加工历史紧密相关,也建立在商品独一无二的品质基础之上。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的独特品质,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别开来。
不具备信誉的商品,笔者认为达不到地理标志的高度,不能算作来源地的特产(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特产指“某地特有的或特别著名的产品,有文化内涵或历史”)。如今农业高度发达,移植和温室技术广泛运用,某地区新引进某物种,虽然能够成活量产,但很有可能品质平庸,因此即使上市流通也难以形成信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认可的是“某地产某物”,而不是“某物是某地的特产”。
四是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自然因素包括来源地的气候条件、地貌特征、土壤、植被、水源等;对加工品而言,还包括原材料、影响加工方法的其他地域特征等。如“涪陵榨菜”原料青菜头的生长,需要富含多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浅色砂岩、红色岩等土壤条件,以及长江、乌江交汇形成的马鞍形气候。
人文因素主要是指能够影响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的生产加工方法等,包括种植区域的选择和收获时节的把控、特有的养殖技术、特殊的生产加工场所等。如“文昌鸡”的养殖采取前期放养、后期笼养的方式,以煮熟混匀的鲜番薯、大米、花生饼、米糠为饲料等。
对地理标志而言,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一不可。自然因素直接体现“地理”的影响,来源地的自然条件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的形成起关键作用;人文因素则是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人类智慧成果所在。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业内人士对《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存在误解。实际上,“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是指对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起决定作用的,有时是自然因素,有时是人文因素;两者都是必备要素,只是针对具体的地理标志,两者发挥的作用大小不同而已。
构成要素齐备,说明这个地理标志的存在已是事实。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只是公权力机关对这个事实加以确认,并施以相应的保护手段。那么,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
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的板块导航里,可以找到“地理标志”专题,其中的“知识讲堂”板块置顶登载了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三个重要指导文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流程》。近年来,由于支持“三农”发展、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等原因,商标局在不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保证充分体现地理标志构成要素的前提下,又降低了对某些材料的要求,最终形成以下材料清单:
(一)国内申请人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
5.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
6.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及其与所标示地区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7.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
8.申请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二)国外申请人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6.申请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对比国内外申请人提交的书件,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此,国外申请人提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必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对国内申请人来说,商标代理委托书是可选项。
第二,国内申请人应提交的第4、5、6、7项4份书件,全部功能归集在国外申请人应提交的1份书件上——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某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足以证明以下事项:来源地政府授权申请人注册并管理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且有信誉,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归因于来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生产地域范围明确划定。
此外,鉴于地理标志注册事关国家重大经济利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跨国纠纷,国外公权力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属国受保护证明文件等,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从事具体经营行为的公益性主体。
2.指定商品应具体、单一(如“苹果”),不能是某一种商品的总称(如“新鲜水果”)。
3.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纳整理而成的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编者注:将在3月21日本报7版刊登)中,第五条不但要求写明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包括行政区划和地理坐标),还要求描述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是如何影响和造就了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4.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或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以及行业核心刊物中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的称谓、品质或信誉的完整描述。
5.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出具地理标志商品生产地域范围证明的,可以根据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或其他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以及行业核心刊物中的相应表述,确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6.申请人的监督检测能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证明:
一是申请人本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具备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说明文件,还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附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
二是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应提交申请人与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测合同以及受委托机构的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包括商标法保护体系下通常采用的注册证、专门法保护体系下通常采用的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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